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86號
原 告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
被 告 上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志緯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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