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79號
原 告 曾聖凱
訴訟代理人 蔡幸紋律師
被 告 易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阿招
被 告 林浚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林芥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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