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死因贈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10年度,13號
PCDV,110,家訴,13,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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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訴字第13號
原 告 許淑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被 告 楊正評律師(即崔小萍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死因贈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
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與崔小萍(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號、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死亡)間就崔 小萍如附表所示遺產之死因贈與法律關係存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三、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伍仟玖佰陸拾元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柒仟 捌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四、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繼承人崔小萍之乾女兒,彼此關係親密 ,崔小萍於民國50幾年間因案遭羈押執行時,原告仍與其接 見會面,更照顧其晚年生活,崔小萍於信函及書籍中均提及 並感謝原告多年以來對其之照顧,崔小萍之訃聞亦載「崔老 師率真寬厚,長年受義女許淑關懷照顧」等語,且崔小萍 死亡後相關治喪火化等殯葬事宜,亦由原告依崔小萍生前囑 託全權處理,兩人情同母女,崔小萍多年來均在其學生及友 人面前公開表示,其死亡後,原告負責處理其一切身後事宜 ,其所遺留之全部財產均贈與原告,原告為使崔小萍如願, 均表應允,原告與崔小萍已達成死因贈與之合意,而崔小萍 於106年3月11日死亡,因其無法定繼承人及其他親屬,經鈞 院選任被告為崔小萍之遺產管理人,原告業於公示催告期間 內依法陳報願受崔小萍之遺贈,卻未獲被告交付,爰依死因 贈與法律關係及民法第406條規定,先位請求被告於管理崔 小萍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萬8850元及法 定遲延利息。倘鈞院認原告與崔小萍間不成立死因贈與,因 崔小萍生前於76年1月17日親筆書寫文書,已符合民法第119 0條規定自書遺囑之法定要件,屬有效之遺囑,崔小萍於該 遺囑內遺贈6分之1之財產予原告,爰備位請求被告於管理崔 小萍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25萬442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一)先位聲明:⒈確認原告與崔小萍間就如附 表所示全部遺產之死因贈與關係存在。⒉被告應於管理崔小 萍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450萬8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⒋本件聲明第二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 准予假執行。(二)備位聲明:⒈確認原告與崔小萍間就如 附表所示全部遺產之遺贈關係存在。⒉被告應於管理崔小萍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25萬44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⒋本件聲明第二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准 予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經鈞院裁定指定為崔小萍之遺產管理人,同 時准對崔小萍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及對崔小萍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告就任遺產管理人後,業於107年5月2日向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申報崔小萍之遺產稅,並於108年3月5日向鈞院陳報 崔小萍之遺產清冊。原告於公示催告期間表示其為崔小萍之 乾女兒,崔小萍無子女、配偶,晚年由原告照顧,臨終前之 醫療費與喪葬費等均由原告代為支付,及主張崔小萍生前有 表示於死亡後將遺產贈與原告,向被告報明債權及表示願受 遺贈。又崔小萍生前與書林出版有限公司簽訂有著作權之出 版發行契約書,自崔小萍死亡後至今,該公司於107年5月14 日、108年4月10日、109年3月31日分別匯款1萬6400元、 1 萬5450元、1萬0625元版費至崔小萍郵局帳戶,應列為崔小 萍之遺產。另依原告申報其墊付崔小萍醫療費及喪葬費合計 38萬3556元,扣除未提出單據無法認列及親友事後追思費用 而非必要喪葬費,其餘36萬2459元在合理範圍內,得列為遺 產債務,被告已於111年8月10日匯款予原告。另被告擔任遺 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6萬元亦應列入遺產債務優先清 償。被告不認識崔小萍,無法辨認筆跡或查證,對於原告主 張事實及相關文書是否真實可信,被告無法確認;原告所提 76年1月17日文書,縱屬真實,亦與遺囑要件不符合等語置 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㈢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 益者,不得提起;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文並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之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 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



認判決除去而言。原告主張其與崔小萍間有死因贈與、遺贈 關係存在,經被告即崔小萍之遺產管理人否認,則原告受贈 之法律關係地位即陷於不明確,此項不利益自有以訴訟除去 之必要,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利益。
四、本院之判斷:
(一)查崔小萍於106年3月11日死亡,死亡時留有如附表所示之 遺產,因其無配偶、子女及其他繼承人,經本院於107年1 月30日以106年度家聲抗字第112號民事裁定選任被告為其 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其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復經本院於107年4月30日以107年度家催字第64號民事 裁定准對其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 否之公示催告;被告就任遺產管理人後,於107年5月2日 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報其之遺產稅,並於108年3月5日 向本院陳報其之遺產清冊,公示催告期間僅有原告申報墊 付其醫療費及喪葬費之債權及願受遺贈,被告已於111年8 月10日匯款36萬2459元予原告清償前揭債權,被告代為管 理其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 587號裁定合計為6萬元,該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事件 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上開金額共計為42萬3459元(=36 萬2459元+6萬元+1,000元,下稱系爭必要費用)等情,業 據被告以書狀及到庭陳述明確,並有兩造提出之崔小萍除 戶謄本、原告戶籍謄本、本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112號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7年度司家催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家事陳報遺產清 冊等狀暨遺產清冊、崔小萍之郵局存摺及內頁、原告申報 墊付醫療費用及喪葬相關費用明細及單據電子檔光碟、郵 政匯款申請書、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等 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選任遺產管理人、 公示催告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予 採信。
(二)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 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 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 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 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817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死因贈與雖為民法所未 明定,然除係以贈與人死亡為生效要件外,其性質與一般 贈與相同,屬諾成契約,需受贈人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始 克成立。再按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 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4條亦有明文。



(三)原告主張崔小萍生前多年來在渠學生及友人面前公開表示 ,渠死亡後,其負責處理渠一切身後事,渠所遺留之全部 財產贈與其,其均表應允,兩人已成立死因贈與契約等情 ,業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數份76年至83年間崔小 萍之文書、書籍著作內頁等件為證,並舉證人劉引商、王 念慈為證,被告則以前開陳詞置辯。經查:
  ⒈據證人即崔小萍之學生劉引商具結證稱:從伊18歲當學生 就認識崔小萍直到其往生,崔小萍告訴伊原告為其乾女兒 ,其生前伊們常聚餐,一起吃飯的人都是其朋友及原告, 這些朋友都知道原告與崔小萍情同母女,崔小萍生前說其 將所有財產、身後事情交給乾女兒即原告處理,什麼事都 以乾女兒為主,把遺產都給乾女兒,原告提出之文書都是 崔小萍的字,其字伊從10幾歲就知道,其寫字好像不抬筆 、連在一起的感覺,崔小萍每次出去旅行都會寫一些東西 怕萬一,崔小萍身後事情如喪葬事為原告處理,生前醫療 費是原告支出,崔小萍任何時間都是原告處理等語(見本 院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證人即崔小萍之友王念 慈具結證稱:崔小萍與伊父親為中廣公司同事,後來成為 伊家好朋友,伊叫她崔阿姨,等崔小萍出獄後認識原告, 因崔小萍與原告是乾女兒及乾媽關係,伊們一路陪原告照 顧崔小萍到其住院過世,崔小萍醫療費及喪葬費由原告支 付,之前因崔小萍年事已大,常常聚會,聚會裡固定有其 最愛學生劉引商,還有幾位跟崔小萍工作上密切之學生, 原告也會去,多半都是原告張羅聚會事情,在聚會場合崔 小萍會說原告對她跟親女兒一樣,故其希望過世以後之身 後事及財產都由原告處理,也要伊們照顧原告,當時原告 說願意接受且認為任務重大,基本上都是原告照顧崔小萍 ,伊相信原告也非常願意做這件事,崔小萍最珍貴的財產 就是著作書籍作品,伊也陪原告及崔小萍去過銀行續約崔 小萍定存,崔小萍也表示這些錢希望原告在其身後處理, 至少部分能作公益等語(見同上筆錄),本院審酌上開證 人均與原告無利害關係,實無甘冒偽證罪之刑事責任偏袒 原告而為虛偽陳述之必要,是其等證言應屬可信。又崔小 萍生前之醫療費及喪葬費均由原告支出乙情,亦有前揭原 告向被告陳報債權時所提之單據資料在卷可憑。  ⒉復觀諸原告提出之文書內容,76年1月17日之文書載以:「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因此,每當我有遠行的 時候,我都會留一封這樣的信……假設:⒈有意外的不測, 房地變賣售款一半捐給孤老機構,一半分給許淑貞(善良 的乾女兒,由她分配)、史仰法劉引商。……5.所有遺物



許淑貞小姐處理。……我相信,這封信,當我歸來時,它 還是躺在書桌抽屜裡等語;80年6月18日之文書載以:明 天6月19日,我又要去大陸旅行……萬一發生了什麼事,按 照前信辦理。淑貞是個善良的女性,一切聽她的安排等語 ;82年6月14日之文書載以:這次我保了200萬的平安險受 益人是許淑貞……主要的負責人還是許淑貞小姐,她是一位 公正善良的小姐等語;83年3月2日之文書載以:1994.3.6 日乘長榮航空舊金山,照例留一封信給淑貞:……另一封 信裡有些記載,財物一切,淑貞全權處理……乾媽崔小萍去 美前留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3至79頁);「崔小萍獄中記 」著作第582頁載以「尾聲……義女淑貞,廿年如一日的照 顧我,如此的乾女兒少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3頁) ;崔小萍之訃聞載以:長年受義女許淑關懷照顧及朋儕 門人的愛戴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9頁);再前揭76年1月1 7日與83年3月2日之文書經筆跡鑑定,研判有可能為崔小 萍所書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11年8月3日調科貳字第111 23201280號函暨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稽; 又原告亦到庭陳稱:崔小萍過世後,伊會將餘款除辦理應 該辦的事情外,伊會捐給公益團體等語,及在書狀中載以 :期未來有機會能為崔小萍成立具有紀念性、公益性之基 金會或類似團體或每年捐款予特定之公益、慈善團體等語 。
  ⒊綜合前揭事證,可知原告與崔小萍間感情深厚,崔小萍生 前確實受原告長年之關懷照顧,其自76年間起即已在文書 中明確記載其身後事及所有財物都由原告全權處理,後多 次在聚會時公開表示其身後事及所有財產都由原告處理, 都給原告,原告表示同意,崔小萍對原告愛護及信賴之情 溢於言表,堪認崔小萍係要在其死亡後贈與其所有遺產予 原告之意,衡以一般社會常情,長輩將遺產「給」晚輩, 本即有贈與之意,且原告陪伴照顧崔小萍多年,生前醫療 費、聚餐及死後喪葬費、殯葬等費用及相關事宜均由原告 支付及為崔小萍處理,崔小萍因而感念在心,將其遺產贈 與原告,亦非不符合人情之理,原告審理期間所言會捐公 益亦與崔小萍之願無違,是原告對崔小萍為死後贈與所有 遺產之意思表示後,當場為應允之意思表示,其等間意思 表示合致,成立死因贈與契約。從而,原告先位請求確認 其與崔小萍間就附表所示之遺產有死因贈與法律關係存在 ,為有理由。
(四)崔小萍就其身後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與原告間既成立死 因贈與契約,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



存款,應屬有據。然原告受死因贈與之著作於崔小萍死亡 後所生之版費合計為4萬2475元(=1萬6400元+1萬5450元+ 1萬0625元),應予計入;被告代為管理崔小萍遺產之報酬 及墊付費用合計為6萬元、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費用事件之程序費用1,000元、已給付原告之醫療費及喪 葬費合計為36萬2459元,共計42萬3459元之系爭必要費用 ,應予扣除,則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412萬7866元(= 450 萬8850元+4萬2475元-42萬3459元)。另原告主張被告應 給付崔小萍遺產外,尚須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 法定遲延利息云云,惟查,被告僅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崔 小萍保管遺產,且依民法第1181條規定,公示催告屆滿後 ,遺產管理人僅有交付遺贈物之義務,故原告此部分主張 ,即屬無據。至被告交付遺贈物後,是否有賸餘而須依民 法第1185條規定,歸屬國庫,則屬另事。
五、綜上所述,原告先位請求確認其與崔小萍間如附表所示遺產 之死因贈與法律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給付412萬7866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 回。原告先位請求既屬有據,本院毋庸就備位請求部分再為 審酌,併此敘明。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 經核於法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德
附表:崔小萍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 165萬1314元 2 臺灣銀行存款 97萬6315元 3 臺灣銀行存款 27萬3039元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 151萬7832元 5 郵局存款 9萬0350元 6 著作:00000000表演藝術與方法   7 著作:碎夢集-崔小萍回憶錄   8 著作:崔小萍廣播劇選集:第二夢 9 著作:崔小萍廣播劇選集:芳華虛度   10 著作:崔小萍廣播劇選集:受難曲 11 著作:崔小萍獄中記(上下各一冊) 12 著作:天鵝悲歌-資深廣播人崔小萍的天堂與煉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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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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