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02號
上 訴 人 榮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庭
住○○市○○區○○○路○段0號0樓 之0
被 上 訴人 禾秉設計工程企業社即許清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8,01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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