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25號
PCDV,108,重家繼訴,25,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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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
原 告 洪杏芳
訴訟代理人 徐人和律師
匡伯騰律師
被 告 洪義和
洪銓鴻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新發律師
被 告 洪照鈞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176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 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家事訴 訟事件,除該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 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 告起訴後雖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528元 ,惟本件審理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洪游桂珠之遺產如附表 所示,交易價額為135,299,243元,依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 例為4分之1,核其可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33,824,811元 (計算式:135,299,243元×1/4=33,824,811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9,704元,扣除已繳納裁判 費122,528元後,應補繳納之裁判費為187,176元。爰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 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如主文所示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詩雅


※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洪游桂珠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 財產項目 價值/金額(新臺幣、單位元) 分割方法 1 玉山銀行南勢角分行活儲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 28,896元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 2 玉山銀行外匯活儲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 76,775元 同上。 3 板信銀行興南分行活儲00000000000000號存款 252,161元 同上。 4 中和地區農會活儲0000000000000號存款 2,603,527元 同上。 5 玉山銀行雙和分行保管箱 61,800元 同上。 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48股 3,716元 同上。 7 龍巖建設真龍殿個人塔位12筆 720,000元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每人各取得3筆。 8 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5771號強制執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房地及車位後發還債務人分配金額(新北地方法院110存字第1588號提存物) 9,322,848元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 9 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5771號強制執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房地及車位清償債務人債務後承受原債權人之債權 18,000,000元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被告洪餘鴻應先自應繼分中扣除向被繼承人之借款債權新台幣41,804,776元(編號21)及全體繼承人因而承繼原債權人即玉山銀行債權,共計新台幣36,393,447元(編號9、11、13)之債務後,如有餘額始得受分配。 10 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5772號強制執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房地及車位後發還債務人分配金額(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1563號提存物) 15,818,477元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 11 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5772號強制執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房地及車位清償債務人債務後承受原債權人之債權 9,185,920元 被告洪餘鴻應先自應繼分中扣除向被繼承人之借款債權新台幣41,804,776元(編號21)及全體繼承人因而承繼原債權人即玉山銀行債權,共計新台幣36,393,447元(編號9、11、13)之債務後,如有餘額始得受分配。 12 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27448號強制執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房地及車位後發還債務人分配金額(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178號提存物) 14,222,674元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 13 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27448號強制執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房地及車位清償債務人債務後承受原債權人之債權 9,207,527元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被告洪餘鴻應先自應繼分中扣除向被繼承人之借款債權新台幣41,804,776元(編號21)及全體繼承人因而承繼原債權人即玉山銀行債權,共計新台幣36,393,447元(編號9、11、13)之債務後,如有餘額始得受分配。 14 新北地方法院10年度司執字第155773號強制執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3樓房地及車位後發還債務人分配金額 12,634,057元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 15 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9,730元 同上。 16 遠雄人壽保險保單0000000000號保價金 124,158元 同上。 17 遠雄人壽保險保單0000000000號保價金 616,485元 同上。 18 遠雄人壽保險保單0000000000號保價金 246,594元 同上。 19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保單000000000000號 165,833元 同上。 20 富邦人壽保險保單00000000000號 193,289元 同上。 21 被繼承人對被告洪銓鴻之借款債權 41,804,776元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每人1/4分配取得。被告洪餘鴻應先自應繼分中扣除向被繼承人之借款債權新台幣41,804,776元(編號21)及全體繼承人因而承繼原債權人即玉山銀行債權,共計新台幣36,393,447元(編號9、11、13)之債務後,如有餘額始得受分配。 總計 135,299,2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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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