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479號
PCDM,111,附民,1479,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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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79號
原 告 李瑞哲
被 告 鐘梓其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66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及LINE聯繫,佯稱 參與推薦之投資平台並匯款至該平台儲值,即可依指 示操盤獲取利潤云云,至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 方式至被告帳戶。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辯論終結,原 告於同年10月2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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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