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376號
PCDM,111,附民,1376,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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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76號
原 告 方韋傑
被 告 林怡忠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龜山區戶政
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易字第6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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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