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1年度,103號
PCDM,111,金簡上,103,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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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彩娟



選任辯護人 吳秀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1年5月10日111年度金簡字第34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42546、46440號),提起上訴
,並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5404號、111年度偵字第20260、
20261、20262、19191、20986、2305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663
、2664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自為
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高彩娟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高彩娟依一般社會通常生活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 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 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作為對方收受、轉匯特 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轉匯後即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 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縱將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他人可 能利用該帳戶犯詐欺取財罪,並利洗錢之實行,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幫助犯意,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國樑」之人 之指示,於民國110年7月5日某時許,在「李國樑」所指派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豬」之人之陪同下,至址設高雄 市○○區○○○路000號之台新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將「李國樑」 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設定為其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約定轉帳 帳號後,即將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密碼及網路銀行轉 帳密碼交給「李國樑」。嗣「李國樑」、「小豬」所屬之詐 欺集團取得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轉帳 密碼後,即與同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同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 示之詐欺方式訛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陸 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系爭帳戶,如附表編號1至1



2、14至20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旋遭同集團成員轉匯而出, 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所 在,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則因系爭帳戶於110 年7月8日經列為警示帳戶,幸未遭同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而 出,而未及掩飾或隱匿此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板橋分局、蘆洲分局、三峽分 局、中和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八德分局、桃園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臺 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高彩娟犯罪之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及 辯護人在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 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 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經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本院 第二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42546卷第97、1 05至106頁、偵緝1635卷第24至25頁、金簡上卷第92、218頁 ),復據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綦詳, 並有如附表證據名稱欄中所示之書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具 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 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 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 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 ,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 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 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於上述時、地, 依「李國樑」之指示,在「小豬」之陪同下,將「李國樑」 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設定為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約定轉 帳帳號後,旋將其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 轉帳密碼交給「李國樑」,供「李國樑」、「小豬」所屬之 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以如附表所 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系爭 帳戶,如附表編號1至12、14至20所示之告訴人匯入之款項 旋遭同集團成員轉匯而出,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被害人匯入 之款項則因系爭帳戶於110年7月8日經列為警示帳戶,幸未 遭同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而出,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 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系爭 帳戶之資料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 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實行,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被害人受騙之款項因未遭人 提領或轉匯而出,而尚未發生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欺犯罪 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此部分洗錢之犯罪尚屬未遂,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部分)、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如附表 編號1至12、14至20所示部分)、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如附表編 號13所示部分)。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3所示 部分亦係涉犯幫助洗錢既遂罪,容有誤會,惟既遂犯與未遂 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 併此指明。又本案之詐欺方式,雖均屬詐欺集團所犯,然並 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知悉該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或知悉該 詐欺集團所使用之詐欺方式,是本案尚難認犯有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各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名,附此敘明。㈡、被告以一交付其系爭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 取財、幫助洗錢既遂、1次幫助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既遂罪。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5404號移送併辦意 旨書(下稱併辦一)、111年度偵字第20260、20261、20262 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663、266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 併辦二)其中附表編號1、2、4至15部分、111年度偵字第19 1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三)、111年度偵字第2098



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四)、111年度偵字第23054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五)移送本院併辦之犯罪事實 ,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 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 ,本院應併予審究。
㈢、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對於所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自白不諱,如前所述 ,依前開規定,應予減輕其刑。被告既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 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為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 0條規定遞減之。
四、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如附表編號3至20所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前述 案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有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已如前述,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原 審對此未及審究。檢察官以原審判決未及審酌如附表編號4 至17所示之併辦部分,指摘原判決漏未裁判等語,提起上訴 ,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未及審究如附表編號3、18至20所示 部分,同有未恰,又原審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內敘明本件犯 罪事實係引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25 46、4644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將該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引為原審判決之附件,惟原審判決之附件與卷附 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互核,漏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表編號2即告訴人張敬淳部分,亦有未當,自屬無可維持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並自為判決。
五、科刑審酌事項:  
  爰審酌被告貿然將其系爭帳戶資料供「李國樑」、「小豬」 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手段雖屬平和,惟此使詐騙者得以掩 飾真實身分,且受騙匯入之犯罪所得一旦提領而出,即得製 造金流斷點,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並助長社會犯罪風氣, 殊屬不當;惟念及被告本身尚非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洗 錢正犯之行為,可非難性較小,且其犯罪之動機係為貸款以 償還防疫旅館之費用,據被告提出自主管理專案規範及生活 規範切結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通知書及提審權 利告知(見金簡上卷第101至105頁)為憑,復無證據證明被 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任何利益;兼衡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然並未能與本案任一被害人或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暨 其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工作為救生員,獨居之生活



狀況(見金簡上卷第22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 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
  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固為洗錢防 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惟本案被告所為係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幫助犯,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 正犯有異,所處罰者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 施犯罪之行為,因此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 犯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又卷查無任何證 據足認被告曾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報酬利益,被告既無犯罪 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七、自為第一審判決之說明: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 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 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應適用通常程序辦理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2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 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除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外, 其認案件有前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者,自應撤銷原判 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 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係於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 始請求併辦如附表編號3至20所示之犯罪事實,故本判決所 認定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該部分犯罪事實,已超出檢察官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定不 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情形,依上開說 明,本院合議庭應撤銷第一審之簡易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 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 ,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八、退併辦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0260、20261、2 026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663、266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即併辦二)其中附表編號3所載告訴人李聖揚因經告訴人陳 毅恩介紹億比特網站而於110年7月5日14時43分許,匯款新 臺幣(下同)15,000元至系爭帳戶部分之犯罪事實,檢察官 雖認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亦有想像競合犯之 一罪關係,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查,依告訴人李聖揚於 警詢之證述,其係經其友人即告訴人陳毅恩之介紹使用億比 特網站欲投資比特幣,而陸續匯款至該網站客服人員所指定



之帳戶,即分別於110年7月7日14時42分許,匯款15,000元 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月7日17 時38分許、17時39分許、同年月8日0時3分許、0時4分許、 同年月9日11時27分許、11時29分許、同年月10日19時10分 許、17時39分許,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 元、21,000元、5萬元、49,000元至簡金柱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見偵10387卷第7頁正反面), 並提出匯款紀錄截圖(見偵10387卷第39頁)為憑,其中未 見告訴人李聖揚有何匯款至本案系爭帳戶之情形,是檢察官 移送併辦意旨併辦二其中所載關於告訴人李聖揚部分,應有 誤會,卷內亦查無其他證據證明屬實,自難認與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非本案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 法之處理,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旭華、王聖涵、陳建良、葉育宏移送併辦,檢察官江佩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註:告訴人、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倘有匯款手續費均略之)均以卷附交易明細表為準,逕予更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1 王千晏( 提出告訴 ) 王千晏於110年6月12日,因瀏覽網路廣告後,加暱稱「益鼎E指賺-每日收入」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Mitrade 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6日 13時27分40秒 30,000元 系爭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千晏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2546卷第12至20頁) ②第一銀行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42546卷第27至46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2 張敬淳( 提出告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7日先以IG暱稱「ALVIN」結識張敬淳張敬淳遂加對方及暱稱「陳輝」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使用某網站註冊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5時2分7秒 5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敬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6440卷第5至7頁) ②匯款明細內容、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46440卷第40至44頁反面)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10年7月5日 15時2分51秒 30,000元 3( 併辦一 ) 李彥緯( 提出告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日先以IG暱稱「李妮NICKY」結識李彥緯李彥緯遂加對方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有在拍一些個人給粉絲的福利影片,須先加入網站「theta.xts.group」會員,及提升會員等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4時52分12秒 5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5404卷第17至18頁)  ②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LINE、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見偵45404卷第23至30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10年7月5日 14時58分40秒 34,000元 110年7月6日 13時20分42秒 32,000元 110年7月6日 13時22分17秒 30,000元 4( 併辦二編號1) 李謙柔( 提出告訴 ) 李謙柔於110年6月7日,因瀏覽google網路廣告後,加暱稱「張敬軒」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Mitrade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6日 13時22分43秒 3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於李謙柔警詢之證述(見偵43697卷第15至18頁) ②手寫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含匯款照片)截圖(見偵43697卷第75至121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5 ( 併辦二編號2 ) 陳毅恩 ( 提出告訴) 陳毅恩於110年7月5日前某日,因瀏覽YES123網站數位貨幣代操人員徵求廣告後,加暱稱「謝誠翰」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至億比特網站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4時43分31秒 1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於陳毅恩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6頁正反面)  ②華南銀行存摺影本、簡金柱身分證、存摺照片、交易結果畫面、USDT交易畫面、YES123網頁廣告、LINE對話紀錄、資訊、億比特網站通知截圖(見偵10387卷第9至10頁反面、第14頁反面至37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6( 併辦二編號4 ) 李彥霖( 提出告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日先以IG帳號「_xuan0113」結識李彥霖,李彥霖遂加其所介紹之暱稱「崇華」、「沛晴」、「佳能資訊專線人員」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使用「pp.cmnae.com」網站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8時50分8秒 3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彥霖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38頁正反) ②即時轉帳畫面、LINE對話紀錄、Dcard頁面、佳能資訊資產移轉頁面截圖(見偵10387卷第39至51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7( 併辦二編號5 ) 鄭爾文( 提出告訴 ) 鄭爾文於110年7月5日前某日,因瀏覽網路廣告後,加所附聯絡資訊為LINE好友,並加其所介紹之暱稱「宏燁」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彩世界」網站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5時56分53秒(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15,000元(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爾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52至55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彩世界網頁、客服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一銀行存摺影本(見偵10387卷第56、58至73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10年7月6日 14時34分37秒 30,000元 8( 併辦二編號6 ) 張珈綾( 提出告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先以IG暱稱「歐文哥」結識張珈綾張珈綾遂加對方及其介紹之暱稱「馬驥疆」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使用「日盛」網站操作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4時54分28秒     3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珈綾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74至75頁)  ②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畫面、LINE對話紀錄、網站頁面截圖(見偵10387卷第76至77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9( 併辦二編號7 ) 廖珮佁( 提出告訴 ) 廖珮佁於110年7月5日,因瀏覽「BODA」投資網站,並加暱稱「Adam.K」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BODA」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5時19分41秒 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珮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78至80頁)  ②自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投資訊息截圖(見偵10387卷第82至90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0( 併辦二編號8 ) 孫思婷( 提出告訴 ) 孫思婷於110年7月5日前某日,因瀏覽網路廣告後,加暱稱「盧智凱」、「FUSION客服中心」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FUSION」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8時45分17秒(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30,000元 (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孫思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91頁正反面) ②LINE對話紀錄、臺幣轉帳結果、交易結果畫面截圖(見偵10387卷第92至94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10年7月5日 18時49分6秒 30,000元 110年7月6日 12時28分6秒(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50,000元(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110年7月6日 12時30分55秒 38,000元 11( 併辦二編號9 ) 蔡真穎( 提出告訴 ) 蔡真穎於110年6月30日,因瀏覽手機遊戲內之廣告後,加暱稱「李藤」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maxxis.fujibee777.com」網站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6日 14時32分24秒 3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真穎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97至100頁)  ②自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截圖、存摺影本、網頁頁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387卷第102至103、107至121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2( 併辦二編號10 ) 黃淑菁( 提出告訴 ) 詐欺集團人員於110年5月28日13時17分許,以臉書私訊黃淑菁,佯稱:有無兼職意願,得加入帳號「t77ace」為LINE好友云云,黃淑菁遂加該帳號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申辦佳能資訊之帳號,得操作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6時42分8秒 3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淑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122至123頁)  ②佳能資訊網站頁面、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0387卷第124至140、231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3( 併辦二編號11 ) 林文彥 林文彥於110年7月2日,因瀏覽IG交友廣告,加上載聯絡資訊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有個交友群組,須先加入網站「theta.xts.group」會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6日 16時20分3秒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7月5日) 10,000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文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141至142頁反面)  ②轉帳成功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387卷第143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4( 併辦二編號12 ) 吳宜柔( 提出告訴 ) 吳宜柔於110年7月6日,因上網自行搜尋投資訊息,而加入「經濟速日收入」為LINE好友,遂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加入「BCIOMT」會員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6日 13時3分42秒 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宜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144至146頁反面)  ②交易結果畫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387卷第147頁反面至157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5( 併辦二編號13 ) 賴宣聿( 提出告訴 ) 詐欺集團人員於110年4月30日先以緣圈交友軟體暱稱「愷歆」結識賴宣聿,賴宣聿遂加對方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將資金投入幣拖網站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3時44分14秒 10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聿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635卷第67至69頁)  ②LINE對話紀錄、幣托網站頁面、訊息截圖、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見偵12635卷第83至87、93至95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6( 併辦二編號14 ) 姚佳伶( 提出告訴 ) 姚佳伶於110年7月5日,因瀏覽「全民智賺」網站後,加暱稱「每日任務收益得」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註冊「BODA」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6日 13時47分36秒 24,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姚佳伶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873卷第4至5頁) ②投資訊息、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見偵5873卷第38至40頁反面)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10年7月6日 13時50分23秒 10,000元 110年7月6日 13時51分7秒 10,000元 110年7月6日 13時51分35秒   4,000元 17( 併辦二編號15 ) 黃琬宸( 提出告訴 ) 黃琬宸於110年6月28日,因瀏覽網路廣告後,加暱稱「郭冠哲」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協助其代操以「ALPHA」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4時8分19秒 4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琬宸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512卷第95至102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見偵2512卷第117、144至153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10年7月5日 14時22分10秒(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20,085元(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110年7月5日 14時32分13秒 10,000元 18( 併辦三 ) 謝育誠( 提出告訴 ) 詐欺集團人員於110年7月2日15時起,以LINE暱稱「你的寶貝」、「聖毅」等帳號向謝育誠佯稱:於「coinbase.xts,group」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6日 13時21分25秒 2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謝育誠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9191卷第19至24頁)  ②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見偵19191卷第29至34、36至40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9( 併辦四 ) 黃馨儀( 提出告訴 ) 黃馨儀於110年6月22日,因瀏覽網路廣告後,加暱稱「速 益 月 賺 無 限」、「Marco」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BCI0MT投資機構」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6日 13時23分12秒 3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馨儀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0986卷第29至36頁)  ②LINE對話紀錄、存款明細截圖(見偵20986卷第91至143、148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20( 併辦五 ) 陳郁文(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陳郁芳 ) ( 提出告訴 ) 陳郁文於110年7月2日前某日,因瀏覽網路社團「媽媽幸福計畫」後,陸續加暱稱「瑀彤」、「Eric羅」、「張振宇(Eden)」、「胡惠欣Annie」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COMPANYGH」網站投資外幣買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3時49分40秒 2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郁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3054卷第13至18頁) ②匯款紀錄截圖(見偵23054卷第21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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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