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簡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慕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
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所引用之附件(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077號、第14147號、第14148號、第27386號、第27387號、第27822號簡易判決處刑書)應更正為本裁定所引之附件(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077號、第14147號、第14148號、第27386號、第27387號、第27822號、第35450號簡易判決處刑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引用之附件即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077號、第14147號 、第14148號、第27386號、第27387號、第27822號簡易判決 處刑書顯係本裁定所引之附件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年度偵字第14077號、第14147號、第14148號、第27386 號、第27387號、第27822號、第35450號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誤寫(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077號
111年度偵字第14147號
111年度偵字第14148號
111年度偵字第27386號
111年度偵字第27387號
111年度偵字第27822號
111年度偵字第35450號
被 告 陳慕凡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號3樓 之5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陳慕凡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帳戶提 供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之 用,竟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 22日前某日,在新北市板橋車站,以新台幣2000元之代價, 將不知情之女友黃思澕(所涉詐欺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 分)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帳戶)提款卡、存摺、密碼提供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所 屬之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 ,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 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使其等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中 信帳戶或本案國泰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報警 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涂小雯、謝業泓、楊竣翔、梁偉城、許曜丞、李雅琛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北投分局報告、廖凰菁、江雅婷、蔡至宸、張維真告訴暨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簽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 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慕凡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杜坤璟、告訴人楊竣翔、梁偉城、涂小雯、謝業泓、許 曜丞、李雅琛、廖凰菁、江雅婷、蔡至宸、張維真等之指訴 及同案被告黃思澕於警詢時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杜 坤璟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資料、活存明細、告訴人楊竣翔提 供之存摺影本、LINE對話截圖資料、告訴人梁瑋城提供之LI NE對話截圖資料、存款明細、告訴人涂小雯提供之網路轉帳
交易明細、臉書訊息、LINE對話截圖資料、告訴人謝業泓提 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資料、轉帳明細、告訴人廖凰菁之網 路銀行交易明細、告訴人江雅婷之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結 果通知、告訴人蔡至宸之網路銀行新臺幣轉帳明細、告訴人 張維真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告廖凰菁、江 雅婷、蔡至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網路聊天紀錄、附表所示被 害人及告訴人之報案紀錄、本案中信帳戶及本案國泰帳戶客 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 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2罪嫌,為 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 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檢 察 官 楊凱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案號 1 楊竣翔 110年5月間 以暱稱「淇ABBY7」、「EASON吳」向告訴人楊竣翔佯稱:可合資於千禧娛樂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楊竣翔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22日14時許 8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7387號 梁瑋城 110年5月31日15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菀婷」向告訴人梁瑋城佯稱:可於鑫盛投資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梁瑋城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22日13時4分許 1萬元 同上。 2 杜坤璟(被害人) 110年5月間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杜坤璟佯稱:可加入投資,且能破解博弈平台漏洞以保證穩賺不賠,須先行儲值與繳納保證金云云,致被害人杜坤璟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22日13時34分許 3萬元 同上。 111年度偵字第14077號 110年6月22日14時47分許 4萬元 110年6月22日14時48分許 3萬元 3 涂小雯 110年6月5日16時46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苡萱」向告訴人涂小雯佯稱:可應徵DIFX交易所公司接單員,但需先匯款開通公司交易帳號,並投資公司產品云云,致告訴人涂小雯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22日15時56分許 10萬元 同上。 111年度偵字第14147號 110年6月22日15時57分許 10萬元 110年6月22日16時52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22日16時54分許 5萬元 4 謝業泓 110年6月21日21時20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謝業泓佯稱:已破解威富娛樂城投資平台進行報牌,可加入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梁瑋城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21日23時28分許 3萬元 同上。 111年度偵字第14148號 5 許曜丞 110年6月15日起 在網路IG上張貼不實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diana」向告訴人許曜丞佯稱,可利用網路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告訴人梁瑋城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22日13時20分許 2萬5000元 同上。 111年度偵字第27822號 6 李雅琛 110年6月22日18時48分許 在網路IG上張貼不實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安」向告訴人李雅琛佯稱:可於投資網站上代操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雅琛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23日0時12分許 8661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7386號 7 廖凰菁 110年5月27日14時25分許 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以暱稱「宏傑」認識告訴人廖凰菁,並佯稱:可透過CABO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廖凰菁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22日14時26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5450號 110年6月22日14時26分許 1萬8000元 110年6月22日14時27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22日14時28分許 5萬元 8 江雅婷 於110年6月19日19時許 透過網路軟體,以「李哲」認識告訴人江雅婷,並佯稱:其透過國際彩票賺很多錢云云,致告訴人江雅婷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21日23時24分許 5萬元 同上。 9 張維真 於110年6月11日某時許, 透過網路提供金鼎娛樂城網址供告訴人張維真投資,致告訴人張維真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22日0時7分許 2萬元 同上。 110年6月22日0時11分許 3萬元 10 蔡至宸 於110年3月20日某時許 透過網路交友軟體,以暱稱「玲玲」、「Amy」、「Wei」、「Lin Lin」,陸續與告訴人蔡至宸認識,並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投資賽車遊戲獲利及可代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蔡至宸陷於錯誤匯款。 110年6月22日18時16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2日18時17分許 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