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雅如
被 告 蘇雅慧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雅如因被告蘇雅慧所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9年刑保字 第13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 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 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 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被告雖非因本案被緝獲,但如因他案 受羈押或執行觀察、勒戒,因被告已經喪失人身自由,已非 處於在外逃匿狀態,亦不得以被告尚在逃匿中,逕為沒入具 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就所聲請之上開事項,固有提出國庫存款收款 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函及檢附之拘票暨報告書影本、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姓名更改資料等 為證。然被告已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因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 臺北女子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一節,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前縱有逃
匿之情形,但其既已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顯然已非在逃 匿中,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