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3806號
PCDM,111,簡,3806,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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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孟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6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孟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2行「李孟 育於民國111年3月23日1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 工地內,與李逸亨因細故而發生爭執」,補充為「李孟育自 認為曾應新北市○○區○○街00號前工地主任的要求,代為處理 工地內所發生糾紛事件,並得其承諾會給工作,但是後續都 沒有下文;李孟育遂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23日13時30分 許,到新北市○○區○○街00號工地內,與現任工地主任李逸亨 討要工作(利益)而發生爭執」;並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 書1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 於如聲請所指時間,以如聲請所指之恫嚇告訴人之行為,為 恐嚇犯行,其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空所為,侵害法益同一 ,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 行分開,顯係基於一個恐嚇之犯意接續而為,應論以接續犯 之包括一罪。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僅因自認告訴人李逸亨推拖不給其工作(利益) ,竟一時衝動,未思妥適處理,而以如聲請所指之方式恫嚇 告訴人,致心生畏怖,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而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 0;見偵卷第2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70頁扣押物品清單) ,係被告本件用以恐嚇告訴人所用之物,為被告所有,應依 刑第38條第2項前段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6154號
  被   告 李孟育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孟育於民國111年3月23日1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 00號工地內,與李逸亨因細故而發生爭執,竟基於恐嚇危害 安全之犯意,持不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 0000000)0枝,朝天空擊發不具殺傷力之空包彈1次,以此加 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李逸亨,使李逸亨心生畏懼,致生危 害於安全。 
二、案經李逸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孟育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逸亨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數位證物勘 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偵查隊查訪紀錄 表、犯嫌李孟育位址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 月17日刑鑑字第1110038886號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 1年6月16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各1份、搜索扣押現場照片5張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至扣 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請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蔡佳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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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