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4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共驗餘淨重參點肆參參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 甲基安非他命5包」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6包」、第6行起 有關查扣毒品之過程應更正為「經其同意搜索後,在該旅館 房內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65 7公克)、玻璃球2顆,而後經員警逮捕並帶返回派出所,於 員警附帶搜索時,復在陳世和褲子口袋內查扣甲基安非他命 5包(驗餘淨重3.2674公克)。」;證據(二)第2行「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補充為「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末行「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更正為「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 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其年邁七旬、素行、智識程度、自陳無業、家境小康、 犯罪之動機、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及其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檢體編號:C0000000-0、C00000 00-0),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為 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至盛 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6只,因包覆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 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黃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4857號
被 告 陳世和 男 7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 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和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列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仍基於非法持 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17日前某日,以不 詳方式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而持有之。嗣於110 年10月17日20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10樓蝴蝶谷 旅館316室內,經其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6包(驗餘淨重3.4344公克)、玻璃球2顆。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世和之自白。
(二)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請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黃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