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3578號
PCDM,111,簡,3578,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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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5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昱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緝字第3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昱志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昱志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 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 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 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 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 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 續,自不應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查本 件被告為列管之出境國外就學役齡男子,既經核准出境,屆 期未歸,經催告後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亦無從 期待其依時為徵兵檢查,據上說明,當屬上開條例第3條第7 款犯罪狀態之繼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同時應 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嫌,即有未洽。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 義務,藉留學之名義申請核准出境,於出境期限屆滿後,竟 滯留國外,縱經新北市永和區公所通知催告返國並完成後續 徵兵處理後,仍拒不返國,顯見其乃蓄意而為,破壞兵役制 度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誠屬可議,惟 念其犯後終歸國處理本案,且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 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刑 章,且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因認經此偵查審判程序 ,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柏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3664號
  被   告 林昱志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             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君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昱志係役齡男子,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原設籍於新北市 ○○區○○路000巷00號10樓,於民國100年3月18日出境前往加 拿大溫哥華,於102年5月9日逕為遷出登記,經新北市永和 區公所先於104年7月23日以新北永役字第1042051376號函通 知林昱志應於6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然林昱志屆期未



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復經新北市永 和區公所於105年1月25日以新北永役字第1052000125號「10 5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林昱志應於105年2月25日返 國接受徵兵檢查,然林昱志無故不到,新北市永和區公所再 於105年5月9日以新北永役字第1052000509號「105年役男徵 兵檢查通知書」通知林昱志應於105年6月9日返國接受徵兵 檢查,林昱志仍無故不到。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昱志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 北市永和區74年次役男林昱志涉嫌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新 北市永和區公所104年7月23日新北永役字第1042051376號函 、新北永役字第1052000125號「105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 」、新北永役字第1052000509號「105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 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中華民國郵政限時掛號 交寄大宗雙掛號函件執據、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清單、戶籍資 料(除戶全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第7款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陳 柏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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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