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3184號
PCDM,111,簡,3184,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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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速偵字第1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賢犯竊盜未遂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前段「車牌號碼280-KUZ號普通重型機車」補充為「林君穎 所有車牌號碼280-KUZ號普通重型機車」、第7行後段起「車牌 號碼525-BPB號普通重型機車」補充為「林宬均所有車牌號碼5 25-BPB號普通重型機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中間補 充證據「及證人即被害人林君穎林宬均於警詢之證述明確 」、同欄二末行後補充「又被告雖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 ,惟均未竊得財物,其竊盜行為應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 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竊盜之前科紀錄, 素行不佳,再犯本件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行為,顯然嚴重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 業、家境狀況貧寒,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竊取 到任何財物、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之前科紀錄(依臺 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 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 字),惟觀其前科內容為施用毒品之科刑處罰,核與所犯本 案之竊盜犯行關聯性薄弱,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 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 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170號
  被   告 朱賢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 第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7日執行 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111年7月22日2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00號前,見車牌號 碼280-KUZ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乃徒手打開該機車之車 廂,欲竊取車廂內物品,惟並未竊得財物;復於同日23時36分 許,在新北市○○區○○○00號前,見車牌號碼525-BPB號普通重型 機車停放於該處,乃徒手打開該機車之車廂,欲竊取車廂內物品 ,惟並未竊得財物。嗣為湯孟宸見狀後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詢據被告朱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湯孟宸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湯孟宸以手機 錄影畫面擷取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客觀事 實相符,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嫌。被告所犯二次竊盜未遂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 予以分論併罰。另被告其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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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