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萬益
余新興
柯彥旭
鄭冠瑀
林招男
吳國正
鄭榮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169
號、第43650號、第44965號、110年度偵字第13954號、第169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癸○○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 、二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壬○○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 、四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巳○○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六所
示之物均沒收。
四、庚○○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 物均沒收。
五、丁○○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 編號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六、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七、未○○無罪。
事 實
一、癸○○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水」之成年男子,共 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癸 ○○並基於在公共場所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10日中午 12時前某時(起訴書略載為14時30分許前某時起,應予更正 ),共同攜帶賭桌、椅子(未扣案)、賭具象棋等物,至新 北市○○區○○○路○0號越堤道旁之高速公路橋下布置,將上址 作為賭博場所,由癸○○擔任現場負責人主持並與現場賭客對 賭,「阿水」則負責在賭場外把風,而共同聚集如附表一編 號一所示之賭客午○○、己○○等人,以俗稱「士九」之方式進 行賭博(賭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癸○○並可自贏家處獲 新臺幣(下同)100元至200元不等金額作為抽頭金,嗣於同 日14時30分許,在上開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癸○○所有之抽 頭金18,900元、賭具即象棋1副、骰子10顆、上標示「限注 」之打火機1個,及在賭客己○○等人身上各扣得賭資(如附 表一編號一所示)。
二、癸○○復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在公共場 所賭博之犯意,於109年11月8日13時前某時(起訴書略載為 當日16時許前之某時許起,應予更正),攜帶籃子、棋盤( 供組合作為賭桌)、椅子(上述物品均未扣案)、賭具象棋 等物,至新北市五股區二交流道橋下之疏洪沼澤公園P150L 柱子旁空地布置,作為賭博場所,癸○○擔任現場負責人主持 並與現場賭客對賭,而聚集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賭客寅○○ 、林進忠等人,以俗稱「象棋麻將」之方式進行賭博(賭法 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癸○○並可自贏家贏取數額中獲100 元至200元不等金額作為抽頭金,嗣於同日16時許,在上開 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癸○○所有之抽頭金2,000元、賭具即 象棋1副、骰子14顆、限注鐵片10片等物,及在賭客寅○○等 人身上各扣得賭資(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
三、巳○○、壬○○、林昭男與周逸軒(其所涉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賭博犯行,前經檢察官以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共同意 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丁○○則 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109年11月17 日21時16分許起(起訴書略載為22時48分許前某時起,應予 更正),先由壬○○、林昭男到新北市三重區疏洪一路之公眾 得出入之萬善同祠堂負責排列現場桌、椅及提供象棋等賭具 ,將其布置作為賭博場所後,聚集賭客丁○○、林嘉雄(所涉 賭博罪嫌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及不詳人士多人 以上述俗稱「四九」之方式進行賭博,庚○○、壬○○並在旁把 風、周逸軒則負責於賭客每贏1,000元時向賭客收取50元之 抽頭金,伺機拿取後交付予壬○○或在旁監看賭場運作之巳○○ ,巳○○清點後再伺機轉交予周逸軒,由其攜至巳○○機車車廂 藏放,嗣於同日22時48分許,在上開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 巳○○、壬○○、周逸軒所有之抽頭金各36,700元、21,700元、 30,100元、賭具即象棋2副、骰子32顆、壓注金屬環26個、 認注夾3個等物,及在賭客林嘉雄身上扣得賭資(如附表一 編號三所示)。
四、壬○○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110年4月7日7時30分許起(起 訴書略載為於110年4月7日8時30分許前某時許起,應予更正 ),排列桌椅及提供象棋為賭具、將上址公眾得出入之萬善 同祠堂布置作為賭博場所後,擔任莊家發牌等工作並與現場 賭客對賭,乙○○、子○○、申○○則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 博財物之犯意(子○○、申○○所涉本案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 ),聚集於上址,以俗稱「士九」之方式進行賭博,壬○○並 可自贏家贏取數額中獲不詳金額之抽頭金。嗣於同日8時30 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時45分許),在上開地點為警查獲, 並扣得象棋31顆、及在賭客乙○○、子○○、申○○身上各扣得金 錢(詳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
五、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與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定。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查檢察官及被告癸○○、乙○○、壬○○、巳○○、林昭 男、丁○○(下稱被告癸○○等6人)對於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 均未聲明異議(本院易字卷一第92-93、104、128頁、卷二 第59-102頁),本院審酌此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爰認具有證據能力。又本 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 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及被告癸○○等6人均未主張排除 其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認有證 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之答辯:
㈠、訊據被告癸○○固坦承於上開事實欄一、二所示時、地,有在 公共場所賭博,而為警查獲並扣得上述金錢等事實,惟矢口 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辯稱: 這2次我只有在那裡賭博,警察到場後我和其他賭客都跑了 ,警察把我們抓回來,並在我口袋查扣金錢,那不是抽頭金 ;事實欄一的賭客若有贏錢,有的會拿100或200元給「阿水 」去買吃的給大家,不是拿給我;賭客己○○在現場有被警方 扣得6萬元,為什麼後來搜索、扣押筆錄只記載扣得2,000元 ,就是他們串通好要害我,警察有叫證人去4樓先談云云( 本院易字卷一第90、92頁、第215-216頁、第233頁、第262 頁、卷二第103頁)。
㈡、訊據被告壬○○固坦承於上開事實欄三、四所示時、地,為警 查獲,並坦承事實欄三蒐證光碟內穿藍色上衣、牛仔褲、在 擺放椅子的人確實是其本人、警方有在其身上扣得21,700元 ,及坦承事實欄四所示時、地有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 犯行,辯稱:我於事實欄三所示時、地,是去那裡拜拜,人 家叫我幫忙把2張椅子拉開來,我不是現場工作人員;於事 實欄四所示時、地,我只是在那賭博,我沒有抽頭云云(本 院易字卷一第91頁、卷二第41、103頁)㈢、訊據被告巳○○固坦承於上開事實欄三所示時、地為警查獲, 並扣得36,700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辯稱:我去那裡是因為友人周逸軒 要還我8,000元還是多少,到場時周逸軒在看人家玩象棋, 說他也在等人家拿錢給他,我就坐在椅子上等周逸軒拿錢給
我,我有靠過去看他們在玩象棋;周逸軒是在警方到場前還 我錢,我拿到錢後之所以仍留在現場等周逸軒,因為我沒事 做;警方到場時我和黃兆銨去躲在廟後方的廚房,因為我以 為穿便服的警方是要來吵架的;另外,萬善同祠堂只有管委 會,沒有功德會,證人丑○○不是廟方委員,他也有一起被警 方查獲,做筆錄時卻好像有特殊待遇,是第一個做筆錄的云 云(本院易字卷一第126-127頁、卷二第103頁)㈣、訊據被告庚○○固坦承於事實欄三所載時、地,有拿出椅子擺 放,嗣為警查獲,蒐證光碟中穿米白色上衣確實是其本人等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 犯行,辯稱:我是去那裡拜拜云云(本院易字卷一第102頁 、卷二第103頁)
㈤、訊據被告丁○○對其有於上開事實欄三所示時、地,在公眾得 出入之萬善同祠堂賭博之事實,坦承不諱(本院易字卷二第1 03、106頁)。
㈥、訊據被告乙○○對其有於上開事實欄四所示時、地,在公眾得 出入之萬善同祠堂賭博之事實,坦承不諱(本院易字卷一第3 39頁)。
二、被告癸○○犯事實欄一部分:
㈠、被告癸○○於事實欄一所示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號越堤 道旁之高速公路橋下之公共場所,與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賭客 午○○、己○○等人以俗稱「士九」之方式賭博,而為警查獲, 並於被告癸○○身上扣得18,900元暨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賭具 、賭資等事實,業經被告癸○○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員警辛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易字卷一第238-250頁)、 證人即賭客午○○、己○○、洪榮造、葉雲珍、涂鏡湖、陳進發 (其等所涉賭博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933號判決確定 )、劉復源(所涉賭博罪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於警詢、偵查中供承、證述明確 (偵30169卷第79-83頁、 第61-65頁、第73-77頁、103-107頁、第115-119頁、第127- 131頁、第51-59頁、第387-393頁、第441-444頁)、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照片、手繪圖、密錄器照片、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現 場圖、現場與扣案物照片(同上偵卷第133-141頁、第317-32 5頁、第327頁、第343-351頁、第409-419頁)、附表一編號 一所示之賭具、現金等物品扣案足佐,上開事實,已堪認定 。
㈡、被告癸○○確有擔任現場負責人主持並與現場賭客對賭,「阿 水」負責在賭場地外把風,被告癸○○並可自贏家處獲100元 至200元不等金額作為抽頭金等事實,業經證人午○○、己○○
、林姿儀於警詢、偵查中、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而經本院勘驗證人午○○、己○○、林姿儀警詢光碟結果,可 見其等警詢過程中均採一問一答,可聽到員警敲打鍵盤之聲 音,證人於回答問題時,語氣、語調均平緩,皆照自己意思 回答,遇聽不懂員警提問時,並會向員警確認後再回覆,足 認其等警詢之陳述皆出於其等自由意志所為,且經核其等證 述內容互核大致相符:
1、證人午○○之證述:
①證人午○○於警詢時證稱:
證人午○○:「我們在賭是沒有在撿,沒有在抽頭的」。 員警:「你在說什麼,人家就說有,你說沒有」。 證人午○○:「他那個是撿畸零的錢,去買便當,買水」。員 警:「好啦〜這樣就是撿嘛,那是萬益嘛〜」,(背景音吵雜 ,聽不清楚證人有無回答 ).....(略)
員警:「現場主持人癸○○怎麼抽?」
證人午○○:「那個沒在抽頭」
員警:「那就多少啦?你說便當錢是多少啦?」 證人午○○:「他那個是說,如果有6個人壓注,但那裡剩500 ,分不平,他就去買便當,買涼的」。
員警:「就抽起來作你說的便當錢啦噢」。
證人午○○:「對」。
員警:「算說不能分配的就抽起來噢」
證人午○○:「錢分不(被打斷)..」
員警:「500的、200、100的噢」.....(略) 員警:「上開筆錄是否有同步錄音?」
證人午○○答:「有」。
員警:「你說的内容是否是你自由意思的陳述?是噢」、「有 無補充?」
證人午○○答:「不用」(見偵30169卷第79-83頁警詢筆錄、 本院易字卷一第263、273-274頁勘驗筆錄暨附件)。 ②證人午○○嗣於偵查中仍證稱:被告癸○○也有在場賭「士九」, 他沒有跟我們要求在那邊賭博要拿錢給他,沒有跟我們抽頭 ,但如果有人慷慨的話赢錢會拿錢給他買便當跟飲料等語( 偵30169卷第442-443頁)。
2、證人己○○之證述:
①證人己○○於警詢時稱:
員警:「癸○○就是主持嘛?」
證人己○○:「就是我們拿起來的福利金是交給他的。」 ... .(略)
員警:「這是什麼?抽頭金嗎還是?」
證人己○○:「嗯,抽頭金。」 ....(略)(期間有另一員警 持一紙張予證人己○○,並向證人確認紙張上所寫的是證人的 名字、2000元後,予證人己○○簽名)
員警:「啊我們那時候去現場為什麼...現場的桌面沒有抽頭 金在收...是他收走了?」
證人己○○:「錢喔?」
員警:「對啊。就...抽頭的部分,是他收走就對了?」 證人己○○:「不是啊,他就...你如果抽到100、200的,大家 都會押下去。」
員警:「喔直接給他」?
證人己○○:「嗯嗯。」
員警:「因為他是...他只要一拿到抽頭金他就塞...就是收. ..收起來?」
證人己○○:「就收到口袋裡面這樣。」....(略) 員警:「現場主持人,那個...現場主持人癸○○如何抽頭?」 證人己○○:「我...我們自...自由給他的。」 員警:「應該有個最低或多少吧?不可能自由給比如5塊、10 塊,不可能...」
證人己○○:「有...有比如說100塊、200塊啦,都是以..分.. 賭資分配完所剩的...給他。」
員警:「啊怎麼會有所剩的?」
證人己○○:「因為...」
員警:「不是押多少賠多少嗎?」
證人己○○:「啊你比方說什麼...比方來講,譬如說打1000塊 ,啊你...到,啊是不是...1個不可能那個...333塊嘛,1個3 00塊,他就叫我們100塊、100塊給他。」 員警:「啊所以一般來說,他是抽...每次基本上是抽多少? 」
證人己○○:「沒有,有時候都沒抽到啊,啊有時候就100、 2 00而已啊。」
員警:「最多抽多少?」
證人己○○:「200塊啦,最多200塊。並不是每次都可以收的 到。」
員警:「所以就是每把100到200?」
證人己○○:「沒有沒有沒有,沒有每把,沒有每把,那自由 樂捐的。」
員警:「沒有沒有,就是...沒有,自由樂捐的意思是說,我 不想給也可以,那...」
證人己○○:「那是..,..才給他的。啊你輸贏,他...他都不 會給你收的。」
員警:「簡單來說就是每把100元至200元啦,但不是每把都 有抽頭金就對了?」
證人己○○:「對對對。」
員警:「主要是看...」
證人己○○:「賭...賭資的分配啦。」(..略) 證人己○○:「我進去的時候根本不是他(按:指被告余興)」 (..略)
證人己○○:沒有看到人啊(按:指原本在賭場入口把風者 ) ...沒抓到就對了等語(見偵30169卷第61-65頁警詢筆錄、 本院易字卷二第38、109-120頁勘驗筆錄暨附件)。 ②證人己○○嗣於偵查中仍證稱:「原本把風的人去買東西..(略 )。提示第一張照片的癸○○,是現場如果有人赢的話可能會 拿錢100元或200元給他吃紅,但不是下場賭博就一定要拿錢 給癸○○,並沒有入場費、抽頭金。」等語(見偵30169卷第3 91頁)
③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仍證稱:
因為我們常常去萬善同祠堂,大家聊天就知道哪裡可以賭博 ,我是去那邊,所以聽到這個地方可以賭...。這也是流動 賭場中的其中一個據點,對方說在疏洪道的漥底。我工作後 就去現場問,所以沒穿衣服還被抓到,我欠其中一個人的錢 ,拿去還他,手癢了,就賭一把。當時是賭「士九」,現場 下去賭的人不少,拿象棋的只有4個而已,其他的人從旁邊 一起下注。贏錢的人有的會丟50 元、100元,是癸○○拿去, 事實上是這樣,自由樂捐。在現場把風的是「阿水」,「阿 水」剛好去買東西。沒有硬性規定入場費還是抽多少,可是 贏的人就50 元、100元的丟在桌子上,就是癸○○會去收走。 我去的時候賭局已經賭了不知道多久了。我在現場有看到一 個塑膠箱子,當中有些衛生紙、工具、另紙箱內則有礦泉水 ,要喝的自己去拿,依我之前到賭場賭博的經驗,經營者向 賭客收吃紅的錢,一些會來買吃的,一些留在自己口袋,這 樣才有人要做,不然明知是違法的,人家怎麼要做這種事。 我和癸○○沒有什麼金錢債務或仇恨、糾紛,但之前開完偵查 庭後,癸○○跑到我家,叫我不要亂講,不要害他。偵卷第41 6頁現場照片中打赤膊的是我(註:證人於照片中係雙手持 千元鈔在數錢),我那天就是要拿錢去還給人家,還沒還給 別人,所以才會被扣不知道是3萬元還是5萬元;我剛指證癸 ○○確實有收大家吃紅的錢,這件事是確實的,警察沒有和我 講條件等語(本院易字卷一第211-233頁)。3、證人林姿儀之證述:
①證人林姿儀於警詢證稱:
證人林姿儀:癸○○是...有時候人家會...他...他會在帶水啊 ...來啊,啊贏的人會給他200去買,就這樣。 員警:贏的人會給他200?幾百?
證人林姿儀:就是替我們買水喝就是了,買便當買水喝...就 這樣,反正就是...都沒有抽頭啦。..(略) 證人林姿儀:會拿幾百塊去買水跟便當來喝,來吃來喝。 員警:就交給癸○○嗎?
證人林姿儀:因為都是他載水跟...便當啦,替我們...給我 們吃,這樣,有時候你們還沒吃可以去那裡吃啦,因為大家 都是想說在那裡...比較涼。
員警:(覆誦筆錄)跟他買...
證人林姿儀:不是跟他買啦,啊他義務載來...載來這裡讓我 們吃,不是跟他買,他又沒有在開便當店。
員警:所以你...你是說把錢給他,啊便當是怎麼... 證人林姿儀:叫啊,他替我們叫。
員警:他替你們叫,所以你把錢給他,癸○○替你們叫便當? 證人林姿儀:對,不是我把錢給他,是贏的人...贏的人把錢 給他,啊叫他說買便當來...來這裡吃這樣。。..(略) 證人林姿儀:他是好像有一點...怎麼講,是很義務的,就是 說...就是說...。..(略)
員警:...贏的人拿給他的錢,大概有多少,你知道嗎? 證人林姿儀:就2、300呀。..(略)
證人林姿儀:就是說,等一下可以喝水跟吃便當,大家集資 就是...因為真的是沒有抽頭啦,就是贏的人就會主動拿幾百 塊去買便當跟水喝。..(略)
證人林姿儀:那個人...把風的那個,不知道叫什麼名字啊, 那個就去買水啊...(略)
員警:他是怎麼把風?
證人林姿儀:就是...因為他們在那裡玩,也是要躲警察啊, 對不對,啊因為他們愛玩,只是真的沒有抽頭金,啊他會把 多的...多的1、200塊的錢,給那個看...看門的。 員警:噢你是說癸○○會把多的1、200塊的錢,給那個... 證人林姿儀:給那個看門的啦,不然誰要幫你看,對不對, 那麼熱耶。...(略)(見偵30169卷第67-72頁警詢筆錄、 本院易字卷二第38、120-136頁勘驗筆錄暨附件)。 ②證人林姿儀嗣於偵查中仍證稱:之前於警詢時所述是實話, 沒有被警察打或被警察逼迫講自己不想講的話,癸○○當天有 在現場,...我只知道有人會收錢去買水、買便當等語(見 偵30169卷第369頁)
4、綜合以上證人之證述,其等均一致證稱被告癸○○可由贏錢
賭客獲100至200元不等金額,並負責供應現場賭客便當或 水,證人己○○、林姿儀並一致證稱:賭場入口處有另一人 負責把風,惟於員警到場時並不在現場,故未被警查獲等 語。又衡以證人午○○、林姿儀雖證稱被告癸○○有向贏錢賭 客收取現金之舉,惟均仍一再為被告癸○○辯解稱這不算抽 頭云云,證人午○○亦證稱與被告癸○○無何金錢債務或仇恨 、糾紛,可見其等都沒有甘冒被究辦偽證罪之風險,而虛 捏上情以誣陷被告癸○○之動機,且其等證詞內容復互核一 致,堪認其等上揭證述內容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為真。㈢、復觀諸現場照片所示,上址賭場地理位置偏僻,須從疏洪八 路轉進一旁荒煙漫草之小徑後,再往前一路進入樹林茂密處 ,才能抵達賭場入口處(即把風者看守處),該處擺設有椅 子、蚊香,並有已飲用完的礦泉水空瓶、空地上並有數個礦 泉水的箱子;賭場內則設有桌子、周圍有十數張塑膠椅子, 賭桌上有象棋等賭具,一旁草叢亦散落著裝礦泉水的空紙箱 以及裝著衛生紙的塑膠箱等(見偵30169卷第317-325、第34 3-347頁),證人即查獲員警辛○○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現 場蠻隱密的,那邊的草都蠻高的,要進去那個路也很難走, 要到場要有人指引,車子騎得到地方下車後,接下來還須用 步行的進入等語(本院易字卷一第238-239、246頁),證人 即查獲員警卯○○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那裡很偏僻,賭桌附 近有衛生紙供賭客使用,我記得還有看到蚊香、10幾個便當 盒等語(本院易字卷二第47-48頁),可見該賭場地處荒郊 野外、人煙罕至之處,定須有人先行攜帶賭桌、椅子、賭具 象棋等物、衛生紙、飲用水等物,至上址布置作為賭博場所 後,賭客才有辦法於該處聚集賭博,衡諸常情,若非有利可 圖,豈會有人會不辭辛勞的特意搬運該等物品到場,供他人 聚集賭博?復參酌上述證人均一致證稱被告癸○○可由贏錢賭 客獲100至200元不等金額,並負責供應現場賭客便當或水, 足認被告癸○○確可自賭場經營獲取利益,自堪認該等賭桌、 椅子、賭具象棋等物,實係被告癸○○暨原於賭場入口處把風 之「阿水」,事前搬運至該處加以布置,並以向贏錢賭客收 取100至200元不等金額作為抽頭金,而以供應便當、水等物 資,以吸引賭客聚集至該處賭博無誤。
㈣、又證人午○○、洪榮造均證稱其等於為警查獲當日中午12時 許即到場賭博(見偵30169卷第81、75頁),故認被告癸○ ○、共犯「阿水」係於當日中午12時前某時,即到場布置嗣 並提供該賭場聚集賭客賭博,起訴書認被告癸○○本案犯行時 間為當日14時30分許前某時起,尚有未洽,應予更正如事實 欄一所載。
㈤、被告癸○○雖辯稱賭客己○○在現場有被警方扣得6萬元,但搜索 、扣押筆錄只記載扣得2,000元,是他們串通好要害我,警 察有叫證人去4樓先談云云,查依現場照片所示:警方到場 後,證人己○○曾手持一疊千元鈔票,且嗣賭桌有一疊扣案千 元鈔經標示「6 60000」(見偵30169卷第325、349頁),而 證人己○○於扣押物品目錄表上被註記係編號「6」之人(同 上偵卷第137頁),故足認員警曾於現場向證人己○○扣得6萬 元。惟據證人即查獲員警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現場扣到 的金錢若能明顯判斷不是供賭博使用(如賭客說明是要繳貨 款等用途、或是金額太大的、或是他手上已拿著賭資,但包 包內另外扣到錢),有時在現場即會決定不要扣,大家討論 後就會還他,有時因時間倉促,搜索、扣押筆錄無法現場完 成,也就在現場先給他們簽名確認扣到多少錢後帶回去,再 做最後清點,究竟要不要還,一定會在製作搜索、扣押筆錄 前決定,作筆錄則是更後面的程序,基本上都是現場認定到 底是扣或不扣。像己○○的情形,搜索、扣押筆錄並未寫有扣 6萬元,我不覺得該6萬元有被扣案,因為有無扣案要以搜索 、扣押筆錄為準等語(本院易字卷一第241-243、249-250、 257-261頁),證人即查獲員警卯○○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有時現場扣到的錢,若他能拿出相當的證明,我們可能不一 定會全部扣;搜索、扣押筆錄原則上要在現場做完,至少要 給被扣押人簽名,在做筆錄前一定要先完成搜索、扣押筆錄 ,像這種多人一次訊問筆錄的時候,我們都會搜索、扣押筆 錄做好,再發給其他同仁做筆錄等語(本院易字卷二第47-5 0頁),可認警方在賭客處扣得的金錢,本會依個案狀況判 斷是否屬於賭資而予以正式扣案(即載於搜索、扣押筆錄上 ),如賭客可說明扣得金錢另有他用而非賭資時,警方確實 有可能將扣得金錢扣除賭資後,發還予賭客;復依證人己○○ 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其當日是工作結束後即到本案賭場, 身上尚帶著本來要還款予他人的錢等語(本院易字卷一第23 0-231頁),自難排除係因證人己○○於當日在向員警說明或 提出相關事證加以佐證,而經員警同意將賭資外其餘金錢發 回之可能性,尚難以現場扣案金額為60,000元與嗣遭正式扣 案之2,000元有所落差,即遽予推論是警員以退還證人己○○ 其餘金錢為條件,誘使證人己○○為虛偽陳述以陷害被告癸○○ 。況且,假設證人己○○有被員警以退還部分扣案金額加以收 買而故意為對被告癸○○虛偽之指述,其當會配合員警而為被 告癸○○有營利意圖之相關指述,怎麼會於警詢時初仍證稱: 被告癸○○向大家收取的是「福利金」,且也不是每把都能取 得、是大家自由樂捐等語?由上情益徵證人己○○上揭指述,
確係基於其個人自由意志所為之證述,而非受到不當外力干 擾,且其證述內容,並與證人林姿儀、午○○等人證述情節相 符,而堪採信。
㈥、基上所陳,被告癸○○有犯事實欄一所載犯行,事證明確,其 空言辯稱:只有在場參與賭博,扣案金錢非抽頭金云 云, 均難採信,其此部分犯行,已堪認定。 三、被告癸○○犯事實欄二部分:
㈠、被告癸○○於事實欄二所示時間,在新北市五股區二交流道橋 下之疏洪沼澤公園P150L柱子旁空地之公共場所與附表一編 號二所示賭客林進忠、寅○○等人,以俗稱「象棋麻將」之方 式進行賭博,嗣於同日16時許,在上開地點為警查獲,並於 被告癸○○處扣得2,000元,暨於現場扣得賭具即象棋1副、骰 子14顆、限注鐵片10片、於賭客處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 之賭資等事實,業經被告癸○○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員警辛 ○○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偵43650卷第319-321頁 、本院易字卷一第235-238、250-256頁)、證人即賭客薛秋 欽、蘇崑忠、林進忠(其等所涉賭博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 簡字第933號判決確定)、證人即賭客寅○○、朱月萍(所涉 賭博犯行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於警詢、偵查中 供承、證述明確 (偵43650卷第35-39頁、第61-67頁、第77 -83頁、第85-91頁、第119-127頁、第317-324頁),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手繪圖、密錄器照片、檢察事務官勘驗 筆錄、現場圖、現場與扣案物照片(同上偵卷第129-137頁、 第187-195頁、第283-296頁)、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賭具、 現金等物品扣案足佐,上開事實,已堪認定。
㈡、被告癸○○確有擔任現場負責人主持而與現場賭客對賭,並 自贏家贏取數額中獲100元至200元不等金額作為抽頭金之事 實,業經證人寅○○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證人即賭客林進忠亦 於警詢時證稱現場確有收取抽頭金之情形,且經本院勘驗證 人寅○○警詢光碟結果,可見證人寅○○警詢過程中均採一問一 答,可聽到員警敲打鍵盤之聲音,證人於回答問題時,語氣 、語調均平緩,皆照自己意思回答,遇聽不懂員警提問時, 並會向員警確認後再回覆,足認該警詢內容係出於證人寅○○ 自由意思所為:
1、 警員詢問證人寅○○年籍資料,錄音時間5:27秒起: 證人寅○○:「癸○○被人家抓作老闆實在是很冤枉」。 員警:「沒有。那實際上就是啊。不是全部的錢撿一撿就往 他那裡去嗎?」
證人寅○○:「不是。沒有啦,他是買水而已」。
員警:「是錢撿一撿還有交給幕後的人?」。 證人寅○○:「沒有。我是說他很冤枉,只有買水而已。自己 就愛賭還是怎樣」、「我沒有替他說話」。
員警:「我知道,我知道。」。
證人寅○○:「因為那沒有什麼錢」。
員警:「那我們就據實說,錢..是怎樣處理,也賺沒多少錢 。」
2.錄音時間6:11秒開始
員警詢問查獲經過及扣案物,問證人是否實在。 證人寅○○:「有的人沒有賭,我也不知道誰,我只說我自己 」。
員警:「我意思是說過程是這樣,查獲過程」。 證人寅○○:「 好啦〜好啦〜了解。」
員警:「是啦喚?」。
證人寅○○:「嘿」。
員警:「今天為何會到場?」。
證人寅○○:「朋友邀我要賭,我有去找他,結果他就走了。 我其實只是插花而已,我也沒玩。你說插花就算賭博嘛」。 (略)
員警:「你怎麼知道這裡有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