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327號
PCDM,111,易,327,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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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學暘



洪佩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續字第1
7號、110年度偵字第41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學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洪佩妤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鄭學暘與女友洪佩妤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鄭學暘先於民國108年7月6日凌晨1時許前之不詳時間,以不 詳方式盜用林駿紘之「星城Online」遊戲(以下所稱遊戲均 指「星城Online」遊戲)角色「咕咕G富爺9」(所涉妨害電 腦使用罪嫌部分,未據告訴),接續於108年7月6日凌晨1時 6分許、108年7月7日上午9時17分許、108年7月8日上午6時1 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000-0000000 00000」與李志宏聯繫,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1萬8,00 0元、3萬5,000元、1萬9,000元販賣「咕咕G富爺9」所持有 之遊戲幣252萬、490萬、266萬予李志宏使用之「米米家族 」云云,使李志宏誤信鄭學暘係得合法使用「咕咕G富爺9」 並交易該等遊戲幣者而同意上開交易,嗣鄭學暘轉移「咕咕 G富爺9」所持有之上開遊戲幣予「米米家族」,李志宏即於



附表1編號1至3所示時間以其友人謝宜廷所有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如附表1編號1至3所示 款項至洪佩妤提供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嗣李志宏於108年7月 9日上午8時許,發現「米米家族」遭遊戲公司凍結,嗣該帳 號雖經解凍,然上開交易之遊戲幣全數遭遊戲公司沒收扣除 ,始知上情。
鄭學暘先於108年8月9日下午3時39分許前之不詳時間,以不 詳方式盜用康哲叡之遊戲角色「江湖無悔o」(所涉妨害電 腦使用罪嫌部分,未據告訴),於108年8月9日下午3時39分 許,透過LINE暱稱「Wu Humph(江湖無...)」與廖啓宏聯 繫,佯稱:欲以2萬5,000元販賣「江湖無悔o」所持有之遊 戲幣360萬予廖啓宏所使用之「開運找寶贏」云云,使廖啓 宏誤信鄭學暘係得合法使用「江湖無悔o」並交易該等遊戲 幣者而同意上開交易,嗣鄭學暘轉移「江湖無悔o」所持有 之上開遊戲幣予「開運找寶贏」,廖啓宏即附表1編號4所示 時間以網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如附表1 編號4所示款項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嗣廖啓宏於108年8 月9日下午6時22分許,發現「開運請找寶贏」遭遊戲公司凍 結,嗣該帳戶雖經解凍,然上開交易之遊戲幣全數遭遊戲公 司沒收扣回,始知上情(上開「咕咕G富爺9」、「江湖無悔 o」、「米米家族」、「開運找寶贏」均為遊戲帳號之角色 暱稱)。
二、案經李志宏廖啓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 偵辦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得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又所稱之新 事實或新證據,係指案件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見,至其 後始行發見者,或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未經檢 察官調查、斟酌者為範圍(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896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祇須為不起訴處 分以前未經發現之事實或證據,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為 已足,並不以確能證明犯罪為必要,經檢察官就其發現者據 以提起公訴,法院即應予以受理,而為實體上之裁判(最高 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2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 洪佩妤就上開犯罪事實㈡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109年4月14日以109年度偵緝字第718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惟檢察官於該不起訴處分前,未調查、斟酌被告鄭學 暘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時之供述、證人楊天佑於偵訊時 之證述、楊天佑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銀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網銀公司)109年7月7日網字第10907028號 函、109年8月13日網字第10908060號函、109年10月7日網字 第1091006號函、110年4月9日網字第1100405號、第1100403 8號、第00000000號函暨該等函文所附之會員申請資料、IP 歷程及遠傳資料查詢結果等證據,即認無證據足以佐證被告 洪佩妤有犯罪事實㈡犯行,而上揭證據既為檢察官為該不起 訴處分前所未調查、斟酌,應屬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所 稱之新事實、新證據,檢察官依前開規定就被告洪佩妤所涉 犯罪事實㈡犯行再行訴追,依法並無違誤,先予敘明。二、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檢察官、被告鄭學暘洪佩妤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 、審判期日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其等關於證據所表示之 意見,均屬證明力範疇,與證據能力無涉),且迄至言詞辯 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 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均 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均有關連 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 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 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當事人及辯護人 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鄭學暘洪佩妤固坦承本案華南銀行帳戶為被告洪 佩妤所使用,且該帳戶因交易遊戲幣而於附表1編號1至4所 示時間存入如附表1編號1至4所示款項,惟矢口否認有何共 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鄭學暘辯稱:伊是用遊戲帳號「本尊



四面佛」與「米米家族」、「開運找寶贏」交易遊戲幣,伊 不知道「咕咕G富爺9」、「江湖無悔o」,108年7月7日、10 8年7月8日伊是先和「首璽金庫」交易遊戲幣,但是因為「 首璽金庫」沒辦法馬上匯款,伊才又跟「首璽金庫」買回20 0多萬遊戲幣;本案遊戲幣是被告洪佩妤玩遊戲的遊戲幣, 伊幫被告洪佩妤賣遊戲幣,伊才將款項匯到本案華南銀行帳 戶內云云。被告洪佩妤則辯稱:伊有在玩遊戲,有請被告鄭 學暘幫伊去交易遊戲幣,款項匯到伊使用之本案華南銀行帳 戶,在108年7月到8月間,伊在玩的遊戲角色為「本尊四面 佛」、「BOBO女神」、「波女神」,沒有使用「咕咕G富爺9 」、「江湖無悔o」云云。惟查:
 ㈠本案華南銀行帳戶為被告洪佩妤所使用,且該帳戶因交易遊 戲幣而於附表1編號1至4所示時間存入如附表1編號1至4所示 款項等情,業據被告鄭學暘洪佩妤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緝續卷一第290頁反面、本院易字 卷第80-81、127-128頁),又如附表1編號1至3所示款項係 李志宏以其友人謝宜廷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匯入,附表1編號4所示款項係廖啓宏以網路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等情,未見被告鄭學暘洪佩妤爭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志宏廖啓宏於警詢、 偵訊時所述相符(見偵字第36043號卷第4、7-8頁、偵緝續 卷一第37-40頁),並有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L INE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查(見偵字第36043號卷第37-38、5 5-57頁)。又「咕咕G富爺9」於108年7月6日至8日間、「江 湖無悔o」於108年8月9日遭他人盜用等情,未見被告鄭學暘洪佩妤爭執,且有證人林芝菁林駿紘康哲叡楊雅棻 於偵訊時之證述明確(見偵續緝卷第66頁反面至67頁、75-7 6、167頁),復有網銀國際會員申請資料在卷可查(見偵字 第36043號卷第68頁、偵緝續卷一第35頁),是此部分事實 ,均可堪認定。  
 ㈡證人李志宏於警詢、偵訊時證稱:伊是遊戲幣商,伊使用之 遊戲帳號「米米家族」在108年7月間向「咕咕G富爺9」購買 遊戲幣,伊以共7萬2,000元向「咕咕G富爺9」購買1,008萬 遊戲幣,是透過LINE與「咕咕G富爺9」聯絡遊戲幣交易事宜 ,「米米家族」拿到遊戲幣後,在附表1編號1至3所示時間 匯款如附表1編號1至3所示款項給「咕咕G富爺9」之本案華 南銀行帳戶,但後來「米米家族」被遊戲公司凍結,因為公 司表示伊從「咕咕G富爺9」拿到的遊戲幣是非法的,後來帳 號雖然有解凍,但伊被公司沒收的1,008萬遊戲幣沒有歸還 等語(見偵字第36043號卷第7-8頁、偵緝續卷第37頁反面至



第40頁)。證人廖啓宏於警詢、偵訊時證稱:伊是遊戲幣商 ,遇到「江湖無悔o」要將360萬遊戲幣賣給伊2萬5,000元, 伊就以「開運找寶贏」與「江湖無悔o」交易遊戲幣,「江 湖無悔o」在遊戲內與伊聯絡,請伊提供LINE帳號,「江湖 無悔o」就用LINE和伊聯繫交易遊戲幣事宜,「江湖無悔o」 完成遊戲幣交易後,伊在108年8月9日下午3時49分用網路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萬5,000元轉帳到「江湖 無悔o」指定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後來「開運找寶贏」被 遊戲公司凍結,原因是「江湖無悔o」遭盜用,帳戶內遊戲 幣被轉到「開運找寶贏」帳戶內,伊提出全部身分證明,「 開運找寶贏」帳號才被解凍,但是360萬遊戲幣被官方沒收 ,拿不回來等語(見偵字第36043號卷第4頁、偵緝續卷一第 39-40頁)。是依證人李志宏廖啓宏證述,李志宏之「米 米家族」有在附表1編號1至3所示時間前與「咕咕G富爺9」 交易1,008萬遊戲幣,因此於附表1編號1至3所示時間轉帳如 附表1編號1至3所示款項至「咕咕G富爺9」之本案華南銀行 帳戶;廖啓宏之「開運找寶贏」有在附表1編號4所示時間前 與「江湖無悔o」交易360萬遊戲幣,因此於附表1編號4所示 時間轉帳如附表1編號4所示款項至「江湖無悔o」之本案華 南銀行帳戶內;且觀諸李志宏廖啓宏前揭證述交易遊戲幣 經過,其等遭他人以交易遊戲幣為由詐欺之過程、方式及結 果均相同,即均係在交易上開遊戲幣且依約轉帳款項至本案 華南銀行帳戶後遭遊戲公司凍結其等用以交易遊戲幣之帳號 ,嗣該等帳號雖經遊戲公司解除凍結,然交易之遊戲幣全數 遭遊戲公司沒收扣回。又LINE暱稱「$000-000000000000」 在108年7月6日凌晨1時6分許與李志宏交易價值1萬8,000元 之遊戲幣,「咕咕G富爺9」在同日凌晨1時8分、9分許將210 萬遊戲幣、42萬遊戲幣於遊戲中交易予「米米家族」,李志 宏於附表1編號1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編號1所示款項予「$00 0-000000000000」指定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LINE暱稱「 $000-000000000000」在108年7月7日上午9時17分許與李志 宏交易價值3萬5,000元之遊戲幣,「咕咕G富爺9」在同日上 午9時18分許將490萬遊戲幣在遊戲中交易予「米米家族」, 李志宏於附表1編號2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1編號2所示款項予 「$000-000000000000」指定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LINE 暱稱「$000-000000000000」在108年7月8日上午6時1分許與 李志宏交易價值1萬9,000元遊戲幣,「咕咕G富爺9」在同日 上午6時3分許將266萬遊戲幣於遊戲中交易予「米米家族」 ,李志宏於附表1編號3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1編號3所示款項 予「$000-000000000000」指定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LIN



E暱稱「Wu Humph(江湖無...)」(卷內對話擷圖內容無法 視得完整之暱稱)在108年8月9日下午3時43分與廖啓宏交易 價值2萬5,000元之遊戲幣,「江湖無悔o」在同日下午3時45 分許將360萬遊戲幣交易予「開運找寶贏」,廖啓宏於附表1 編號4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1編號4所示款項至「Wu Humph(江 湖無...)」指定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嗣「米米家族」 、「開運找寶贏」遭遊戲公司以獲取不法遊戲幣為由暫時停 權並全數扣回上開交易之遊戲幣等情,有卷附上開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遊戲交易頁面擷圖、網 銀國際交易歷程資料、網銀公司109年7月7日網字第1090702 8號函、109年10月27日網字第10911006號函、110年4月9日 網字第11004038號函暨其等函文所附會員申請資料、IP歷程 可查(見偵字第36043號卷第32-39、55-65頁、偵緝續卷一 第33-35、99-108、207-208頁),堪認證人李志宏廖啓宏 前揭證述可堪採信,其等有與前揭時間與LINE暱稱「$000-0 00000000000」、「Wu Humph(江湖無...)」以前揭條件交 易遊戲幣,「咕咕G富爺9」、「江湖無悔o」因此轉移遊戲 幣予李志宏廖啓宏使用之「米米家族」、「開運找寶贏」 ,李志宏廖啓宏並因此於附表1編號1至4所示時間轉帳如 附表1編號1至4所示款項至LINE暱稱「$000-000000000000」 、「Wu Humph(江湖無...)」指定之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參 酌李志宏廖啓宏分別係在108年7月、8月為他人以前揭方 式施以詐術,兩者時間密接,又其等為他人以遊戲幣為由詐 欺之方式、過程及結果相同,且該他人指定存入贓款之帳戶 均係本案華南銀行帳戶,足認對李志宏廖啓宏施以詐術者 即LINE暱稱「$000-000000000000」(即盜用「咕咕G富爺9 」者)、「Wu Humph(江湖無...)」(即盜用「江湖無悔o 」者)相同。又依被告洪佩妤提出其和被告鄭學暘與遊戲角 色「首璽金庫」(下稱「首璽金庫」)交易遊戲幣之對話紀 錄互核楊天佑(即使用「首璽金庫」者)提出其在108年7月 8日、9日與被告鄭學暘間關於交易遊戲幣之對話紀錄,及證 人楊天佑(LINE暱稱為「(愛心圖)幸運舖...292346(愛 心圖)」)於偵訊時之證述內容,被告鄭學暘欲販售遊戲幣 予楊天佑,並在遊戲中以「咕咕G富爺9」密訊「首璽金庫」 ,表示係以「咕咕G富爺9」與「首璽金庫」轉移遊戲幣,楊 天佑在遊戲中將「咕咕G富爺9」帳號資料拍照後,再把「咕 咕G富爺9」之帳號資料照片傳給被告鄭學暘並存入該對話之 記事本內,表示係由「咕咕G富爺9」轉移遊戲幣,嗣「咕咕 G富爺9」將遊戲幣轉移予「首璽金庫」,楊天佑即匯款予鄭 學暘完成交易(見偵緝卷第11-12頁、偵緝續卷一第64頁反



面至68、181-184、292頁、本院易字卷第81頁),可見於被 告鄭學暘於108年7月初確有盜用「咕咕G富爺9」,並以「咕 咕G富爺9」所持有之遊戲幣與他人交易。綜合上情,佐以被 告鄭學暘洪佩妤自承本案華南銀行帳戶為被告洪佩妤所申 辦、使用,係被告洪佩妤提供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予被告鄭學 暘存入交易遊戲幣所得款項,且如附表1編號1至4所示轉入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款項均係交易遊戲幣所得,係由被告鄭 學暘協助被告洪佩妤向他人交易遊戲幣等語(見偵緝卷第2 頁、偵緝續卷一第290頁反面),堪認本案係由被告洪佩妤 提供本案華南銀行帳戶,由被告鄭學暘透過LINE暱稱「$000 -000000000000」、「Wu Humph(江湖無...)」與李志宏廖啓宏佯稱交易遊戲幣事宜,並盜用「咕咕G富爺9」、「江 湖無悔o」轉移遊戲幣予李志宏使用之「米米家族」、廖啓 宏使用之「開運找寶贏」,使李志宏廖啓宏陷於錯誤而與 之交易遊戲幣,並將如附表1所示款項匯入本案華南銀行帳 戶內。又被告鄭學暘洪佩妤以前揭詐術與李志宏廖啓宏 交易遊戲幣,使李志宏廖啓宏因而交付金錢,然被告鄭學 陽、洪佩妤所交付之遊戲幣非其等本人所有,無法擔保得以 順利交付或李志宏廖啓宏得以保有因支付價金而取得之遊 戲幣,是被告鄭學暘洪佩妤於交易之初即無意交付所稱出 售之遊戲幣,其等確有詐欺之犯意至明。
 ㈢被告鄭學暘洪佩妤固辯稱如附表1所示款項係被告鄭學暘以 被告洪佩妤使用之「本尊四面佛」與「首璽金庫」交易遊戲 幣所得,並提出被告鄭學暘與「首璽金庫」即LINE暱稱「( 愛心圖)幸運舖...292346(愛心圖)」之LINE對話紀錄、 遊戲交易電磁紀錄表為其佐證云云(見偵緝字第8-22頁)。 然該電磁紀錄表經網銀公司以110年4月9日網字第00000000 號函覆「該格式任何人使用文書軟體均得輕易編輯製成,無 法僅憑外觀判定真偽」(見偵緝續卷一第204頁),且依網 銀公司109年8月13日網字第10908060號函、110年4月9日網 字第11004035號函、第00000000號函暨其等函文所附會員申 請資料、IP歷程,遊戲幣之移轉必須移轉雙方均處於上線狀 態,而「本尊四面佛」於108年7月6日至7月8日間及108年8 月9日並未登入遊戲(見偵緝續卷一第53-55、204-205、220 -221頁),則被告鄭學暘洪佩妤自無以「本尊四面佛」與 李志宏使用之「米米家族」、廖啓宏使用之「開運找寶贏」 交易遊戲幣之可能。況且,互核被告洪佩妤提出之前揭對話 紀錄與及證人楊天佑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暨台幣活存交易明細 ,被告鄭學暘係以1萬3,000元、4,000元、1萬7,000元與「 首璽金庫」交易「咕咕G富爺9」所持有之遊戲幣(見偵緝卷



第10-12、14、16-20頁、偵緝續卷第181-184頁),與被告 鄭學暘洪佩妤辯稱其等係以「本尊四面佛」與「首璽金庫 」交易遊戲幣云云不符,交易時間與款項金額亦與本案如附 表1所示匯入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時間、金額迥異,自難為 被告鄭學暘洪佩妤有利之認定。
 ㈣另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鄭學暘洪佩妤知悉其等於附表2編號1 至4所示時間,以「咕咕G富爺9」、「江湖無悔o」所取得之 遊戲幣為詐騙其他玩家而盜用取得之不法遊戲幣等語。依據 網銀公司109年10月27日網字第10911006號函、110年4月9日 網字第11004035號、第111004038號函暨其等函文所附會員 申請資料、IP歷程,「永恆金流」、「咕咕G富爺9」、「米 米家族」、「別太硬好嗎」、「星聚焦」、「江湖無悔o」 、「開運找寶贏」有如附表2編號1至4所示之遊戲幣交易流 向,且網銀公司曾接獲玩家反應有人冒充遊戲公司人員騙取 遊戲帳號資訊並移轉遊戲幣,依玩家檢舉內容發現遊戲幣轉 移之途徑為如附表2編號1至3、4㈡㈢所示等情(見偵緝續卷一 第99-108、207-208、220-221頁),固可認定如附表2所示 「咕咕G富爺9」、「江湖無悔o」所取得之遊戲幣為盜用、 詐騙取得之遊戲幣,然並無證據可認被告鄭學暘洪佩妤知 悉該等遊戲幣係盜用、詐騙取得之遊戲幣,本院自難認定此 部分犯罪事實,然此無礙被告鄭學暘洪佩妤為本案詐欺取 財犯行之認定,附此敘明。  
二、綜上所述,被告鄭學暘洪佩妤所辯並無可採。被告鄭學暘洪佩妤上開犯行可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鄭學暘洪佩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又被告鄭學暘洪佩妤於108年7月6日下午1時6 分、108年7月7日上午9時17分、108年7月8日上午6時1分向 李志宏施以詐術,使李志宏陷於錯誤而於108年7月6日凌晨1 時10分許、108年7月7日上午9時23分許、108年7月8日上午6 時5分許匯款至本案華南銀行帳戶,被告鄭學暘洪佩妤李志宏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鄭學 暘、洪佩妤就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鄭學暘洪佩妤所犯犯罪事實一 ㈠㈡兩罪,犯意各別,行為、時間互殊,侵害不同法益,應予 分論併罰。




二、被告鄭學暘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663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5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符合累犯要件。本院審酌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 所陳之意見(見本院易字卷第135頁),兼衡被告鄭學暘執 行完畢前揭因詐欺犯行經法院判處之刑罰,仍再為本案詐欺 取財犯行,可見被告鄭學暘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併衡酌本 案違犯情節、罪責等情狀及所犯詐欺取財罪之最低本刑,認 本案就被告鄭學暘所犯均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 低本刑,尚不致使被告鄭學暘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 責而有過苛,或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或比例原則之情,爰就被 告鄭學暘所為犯行,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鄭學暘洪佩妤不思正 途獲取財物,以前揭方式對李志宏廖啓宏施以詐術,使李 志宏、廖啓宏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受有損失,所為實屬 可議,兼衡其等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手段、 分工之角色,及迄未與李志宏廖啓宏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 損失等犯後態度,以及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陳之教育程度、 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易字卷第130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肆、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明定。又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 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 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苟無犯罪所得 ,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 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 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 奪,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 顯失公平,故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 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 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 多寡,事實審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 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 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 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 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 不得諭知沒收;然如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主觀上均 具有共同處分之合意,客觀上復有共同處分之權限,且難以



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421號判決參照)。查被告鄭學暘洪佩妤以 前揭方式對李志宏廖啓宏施以詐術,使李志宏廖啓宏陷 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1編號1至4所示之款項,業如前述,是 如附表1編號1至4所示款項為被告鄭學暘洪佩妤違犯本案 之犯罪所得。又該等犯罪所得係匯入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 且未扣案,而本案華南銀行帳戶為被告洪佩妤所申辦、使用 ,且該帳戶存摺、提款卡為被告洪佩妤持有,業據被告洪佩 妤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在卷(見偵緝字卷 第2、6頁、本院易字卷第81、127、129頁),故被告洪佩妤 對上開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於 被告洪佩妤所犯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柏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 告訴人轉帳時間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108年7月6日凌晨1時10分許 1萬8,000元 犯罪事實㈠ 2 108年7月7日上午9時23分許 3萬5,000元 犯罪事實㈠ 3 108年7月8日上午6時5分 1萬9,000元 犯罪事實㈠ 4 108年8月9日下午3時49分許 2萬5,000元 犯罪事實㈡
附表2:




編號 時間 遊戲幣額 交易流向 1 ㈠108年7月6日1時5分56秒許 265萬 「永恆金流」→「咕咕G富爺9」 ㈡108年7月6日1時8分2秒許 210萬 「咕咕G富爺9」→「米米家族」 ㈢108年7月6日1時9分0秒許 42萬 2 ㈠108年7月7日9時16分39秒許 524萬 「永恆金流」→「咕咕G富爺9」 ㈡108年7月7日9時18分54秒許 490萬 「咕咕G富爺9」→「米米家族」 3 ㈠108年7月8日6時1分45秒許 278萬 「永恆金流」→「咕咕G富爺9」 ㈡108年7月8日6時3分29秒許 266萬 「咕咕G富爺9」→「米米家族」 4 ㈠108年8月9日15時39分1秒許 410萬 「別太硬好嘛」→「星聚焦」 ㈡108年8月9日15時39分24秒許 398萬 「星聚焦」→「江湖無悔o」 ㈢108年8月9日15時45分5秒許 360萬 「江湖無悔o」→「開運請找寶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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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