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悰崴
選任辯護人 林君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87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戊○○與丁○○、丙○○、甲○○均為「新加坡商美極客環球有限公 司」(下稱美極客公司)經銷團隊「澤澤稱奇團隊」之成員 ,丁○○為「澤澤稱奇團隊」創辦人,丙○○、甲○○分別為該團 隊之二星領導,戊○○則為丙○○線下加盟經營者,丙○○、甲○○ 又各自在通訊軟體LINE成立「澤澤稱奇magic」(共有成員8 1人,下稱A聊天室)、「澤澤稱奇Yo magic life」(共有 成員121人,下稱B聊天室)群組聊天室,作為與經營團隊成 員間聯絡商討經銷事宜之用。詎戊○○民國109年12月間,因 與丙○○發生感情糾紛後分手,繼之對丁○○、甲○○亦心生不滿 ,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㈠於110年2月25日15 時55分許,將A聊天室中之管理者丙○○、甲○○與丁○○退出A聊 天室,再將自己與丙○○在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上傳,並傳送 內容為「這就是這個團隊的真面目 上樑不正下樑歪 身為 創辦人不斷騷擾底下女夥伴 一路複製下來 上面做什麼 下面跟著做什麼 變成女領導與男夥伴 最扯的是 核心人物 亂搞男女關係」、「兩位二星 還會排行事曆輪流去最高領 導人的家 都說是點貨 或是對帳在行事上互相尊稱姐姐或妹 妹 簡直就像在演宮廷劇 如果是一般正常關係為何不敢表 明呢 還是因為關係複雜呢」等足以毀損丙○○、甲○○與丁○○ 名譽之訊息,供A聊天室內多數成員觀看,嗣將A聊天室全部 成員退出該聊天室。㈡於同日17時52分許,以相同手法,先 將B聊天室內之管理者退出群組,再將自己與丙○○在LINE之 對話內容擷圖上傳,並傳送內容為「身為一位最高領導 盡 會私底下騷擾女夥伴 果然複製給底下領導」以及丙○○在LIN E中暱稱之截圖等足以毀損丙○○、甲○○與丁○○名譽之訊息,
供B聊天室內多數成員觀看,嗣將B聊天室成員退出該聊天室 。
二、證據:
㈠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即證人丁○○、丙○○、甲○○於偵查中之指證。 ㈢告訴人丁○○、丙○○、甲○○提供之A、B聊天室截圖2份。 ㈣告訴人丁○○提供之A、B兩聊天室成員名單各1份。 ㈤告訴人丁○○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15張。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 字誹謗罪。被告先後在A、B兩聊天室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丁 ○○、丙○○與甲○○名譽之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未能克制己身言行,僅因與告訴人丙○○分手即心 生不滿,恣意在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LINE群組聊天室內 ,以文字指摘、傳述足以損害告訴人丁○○、丙○○與甲○○名譽 之事,使不特定人均得以瀏覽,被告所為已損害告訴人3人 之名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且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然迄未與告訴人3人達成和解或獲得諒解,兼衡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註記為碩士肄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小 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㈢至被告之辯護人雖請求給予緩刑宣告,惟考量被告迄未與告 訴人3人達成和解或得其等宥恕,本院就本案情節及各項情 狀為裁量後,認所宣告之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故 不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