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7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語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第9491號、第11486號、第12775號、第18301號、第19046號、
第21908號、第23198號、第23307號、第25968號、第26006號、
第28302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語瞳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語瞳明知其並無交易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5、7、8、10、12至18、20至26所示之款項或遊戲點數,匯入王語瞳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5、7、8、10、12至18、20至26所示之會員帳號申請儲值、線上購點而取得之虛擬帳戶或遊戲帳號;或匯入不知情之王語揚名下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帳戶;或依指示購買如附表二編號6、11、19所示數量之遊戲點數卡後,再將上開點數卡序號及密碼拍照並傳送予王語瞳,王語瞳再儲值至如附表編號6、11、19之遊戲帳號內。嗣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7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拘票,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6樓602室,將王語瞳拘提到案,始查悉上情。二、案經附表二編號1至15、23、26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板橋分局;編號16、18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編號17所示之人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編號19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編號20 所示之人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編號21所示之人 訴由臺中市政府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編號22所示之人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編號24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土城分局;編號25所示之人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 四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之母陳秀娟於警詢時之證 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 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附 表二編號6、11、19、24(110年10月25日部分)所詐得之線 上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進行網 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是核被告就附表二 編號1至5、7至10、12至18、20至23、25、26部分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22罪);就附表二 編號6、11、19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 得利罪(共3罪);就附表編號24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共1罪 )。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6、11、19部分,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二者之基本社會事 實同一,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變更後之罪名(見本院111年9月 2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簡式審判筆錄第2頁),無礙於被 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起訴書就附表二 編號24部分,雖漏載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罪名,惟起訴書附 表已敘明此部分犯罪事實,應認業已起訴,本院自應予以審 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犯行,係基於單一詐欺犯意,並於 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㈣被告就附表二編號24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 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上開2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詐欺前科,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非佳,且正值 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竟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他人 財物或遊戲點數,造成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 ,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 與如附表二編號5、7、10、12、16至18、22、23、26所示之 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2份在卷可稽,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得利益,暨其高職肄 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
)4萬多元,家中尚有母親、弟弟及妹妹需要扶養之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
㈠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指因犯罪而生民 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 人為限,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 情形亦屬之。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 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倘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 事賠償和解,實際上未將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 高於和解金額,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 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 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㈡查被告所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21、23至26所示之財物或不法 利益,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該 告訴人,而被告雖與附表二編號5、7、10、12、16至18、22 、23、26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2紙附卷 可稽,惟現尚未履行賠償,揆諸上開說明,法院對於未給付 之和解金額,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是被告上開犯罪所得 ,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附表二編號1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二編號2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二編號3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二編號4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二編號5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二編號6 王語瞳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二編號7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二編號8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二編號9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二編號10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二編號11 王語瞳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附表二編號12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附表二編號13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附表二編號14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二編號15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附表二編號16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二編號17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附表二編號18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附表二編號19 王語瞳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二編號20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附表二編號21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附表二編號22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附表二編號23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附表二編號24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附表二編號25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附表二編號26 王語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犯罪方式 時間 金額或 遊戲點數 匯入帳戶 儲值之遊戲帳號/綁定之門號 證據資料 1 林政頴 王語瞳在臉書見林政頴貼文欲購買線上遊戲「新楓之谷」之虛擬寶物「巨大的恐怖」,即於110年9月9日5時42分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林政頴,佯稱出售該虛擬寶物云云;復明知無資力,仍於110年9月9日7時16分後某時許,向林政頴借款,致林政頴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9日 7時16分 10,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糖蛙娛樂平台686713/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政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25至26頁)。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66頁)。 ⒊告訴人林政頴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67至74頁)。 110年9月9日 20時43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糖蛙娛樂平台977248/ 0000000000 (陳秀娟) 110年9月9日 20時52分 1,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 陳宗政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全台最大二手電腦賣廠/主機/螢幕/顯 示卡/記憶體/主機板/機殼/硬碟/SSD/電源供應器/筆電/鍵盤滑鼠/喇叭一元競標」見陳宗政貼文欲購買機殼風扇,即於110年9月5日11時50分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陳宗政,佯稱出售該機殼風扇云云,致陳宗政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5日 12時1分 1,69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Y CARD會員帳號tung770022@gmail.com/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宗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27至28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35880號函(同上卷第80頁)。 ⒊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會員帳號清單及扣點紀錄清單(同上卷第82至88頁)。 ⒋告訴人陳宗政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89至96頁)。 3 陳廷馥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二手IPHONE交易買賣團(限賣APPLE產品)」見陳廷馥貼文欲購買APPLE WATCH,即於110年9月7日20時34分(起訴書誤載為21時2分)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陳廷馥,佯稱出售APPLE WATCH云云,致陳廷馥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7日 21時12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糖蛙娛樂平台686713/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廷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29至29頁反面)。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02至105頁)。 ⒊告訴人陳廷馥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06至110頁)。 4 李韡凡 王語瞳於110年8月25日13時51分許,以臉書暱稱「Lao Wang」私訊李韡凡,佯稱出售線上遊戲「新楓之谷」裝備云云,致李韡凡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5日 14時37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豪神娛樂城0000000/ 0000000000(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韡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30至31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19811號函(同上卷第80頁)。 ⒊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19至120頁)。 ⒋告訴人李韡凡提出之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21頁)。 110年8月25日 14時40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梁哲睿 王語瞳於110年10月8日11時4分許,以臉書暱稱「Lao Wang」私訊梁哲睿,佯稱出售線上遊戲「楓之谷」道具云云,致梁哲睿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8日 11時4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糖蛙娛樂平台994785/ 0000000000(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哲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32至33頁)。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29至130頁)。 ⒊告訴人梁哲睿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131至136頁)。 110年10月8日 11時15分 1,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6 游清宇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新楓之谷/艾麗亞/交友/買賣」見游清宇貼文欲購買線上遊戲「楓之谷」虛擬寶物,即於110年10月6日21時30分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游清宇,佯稱出售該虛擬寶物云云,致游清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卡,並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予王語瞳。 110年10月6日 ①22時13分 ②22時15分 ③22時15分 ④22時16分 ⑤22時17分 ⑥22時18分 ⑦22時19分 110年10月7日 ⑧0時3分 ①3,000點 ②3,000點 ③3,000點 ④3,000點 ⑤3,000點 ⑥3,000點 ⑦3,000點 ⑧3,000點 (共計價值22,800元) 星城-板橋大王8888/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游清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34至34頁反面)。 ⒉左列遊戲帳號之會員申請資料、儲值流向及IP歷程(同上卷第140至143頁)。 ⒊告訴人游清宇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購買遊戲點數卡截圖(同上卷第144至145頁)。 7 林詮祥 王語瞳於110年10月16日10時16分許,以臉書暱稱「Tung YU」私訊林詮祥,佯稱出售IPHONE11 PRO MAX行動電話云云,致林詮祥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16日 10時59分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MY CARD會員帳號yutung00000000@gmail.com/ 0000000000 (陳秀娟)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詮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35至36頁)。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帳號清單、會員資料及扣點紀錄清單(同上卷第151至156頁)。 ⒊告訴人林詮祥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57至161頁)。 110年10月16日 11時3分 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8 劉志恩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Jets/Jetsr各系精品買賣交流版」見劉志恩貼文欲購買排氣管,即於110年10月14日10時16分許,以暱稱「Tung YU」私訊劉志恩,佯稱出售排氣管云云,致劉志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14日10時17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糖蛙娛樂平台997911/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志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37至37頁反面)。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69至170頁)。 ⒊告訴人劉志恩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71至174頁反面)。 110年10月14日 10時23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9 黃弘傑 王語瞳於110年10月25日13時31分前某時許,以臉書暱稱「Tung YU」私訊黃弘傑,佯稱出售MY CARD會員帳號(Z0000000000@gmail.com)16,000點遊戲點數云云,致黃弘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25日 13時31分 12,800元 【黃弘傑僅儲值8,400點(價值6,720元),王語瞳即變更左列帳號之登入密碼,致黃弘傑無法如約獲取該帳號內剩餘之點數7,600點(價值6,08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雨揚) 無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弘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38至40頁)。 ⒉證人王語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三第20至21頁)。 ⒊告訴人黃弘傑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183至204頁)。 10 林書宇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APPLE蘋果二手.全新交流中心」見林書宇貼文欲購買IPHONE手機,即於110年10月9日1時13分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林書宇,佯稱出售IPHONE 8手機云云,致林書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9日 13時30分 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豪神娛樂城0000000/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書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41至42頁)。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11至213頁)。 ⒊告訴人林書宇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214至221頁)。 110年10月9日 13時36分 1,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 王敏宸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全新或二手蘋果電話產品買賣交易區」見王敏宸貼文徵求IPHONE手機,即於110年10月16日下午某時許,以暱稱「Tung YU」私訊王敏宸,佯稱出售IPHONE XR手機云云,致王敏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卡,並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予王語瞳。 110年10月16日 19時54分 5,000點 (價值5,000元) 星城-板橋大王8888/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敏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43至44頁)。 ⒉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會員申請資料、儲值歷程及IP歷程(同上卷第226至229頁)。 ⒊告訴人王敏宸提出之購買遊戲點數卡收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交貨便包裹照片、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同上卷第225、230至233頁)。 12 鄭皓璟 王語瞳在臉書見鄭皓璟貼文欲購買線上遊戲「楓之谷」之虛擬寶物,即於110年9月9日14時50分前某時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鄭皓璟,佯稱出售該虛擬寶物云云,致鄭皓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9日 14時50分 10,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糖蛙娛樂平台686713/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皓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45至46頁)。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41頁)。 ⒊告訴人鄭皓璟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台新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同上卷第243至246頁)。 110年9月9日 15時37分 10,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3 鍾郁坤 王語瞳於110年10月13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Tung YU」私訊鍾郁坤,佯稱出售排氣管云云,致鍾郁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14日 0時42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糖蛙娛樂平台997911/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郁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47至48頁反面)。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53頁)。 ⒊告訴人鍾郁坤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交貨便包裹照片、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同上卷第254至257頁)。 110年10月14日 1時15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4 歐陽士詃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二手手機買賣社」見歐陽士詃貼文欲購買IPHONE手機,即於110年10月14日13時20分許,以暱稱「Tung YU」私訊歐陽士詃,佯稱出售IPHONE手機,致歐陽士詃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15日 10時7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糖蛙娛樂平台997911/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陽士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49至50頁反面)。 ⒉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0月27日一總營集字第120717號函附智冠公司開戶資料(同上卷第263至264頁) ⒊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65頁)。 ⒋告訴人歐陽士詃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同上卷第266至276頁)。 110年10月15日 12時39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許少峰 王語瞳在臉書見許少峰貼文欲購買遊戲裝備「幽暗」,即於110年9月17日9時8分前某時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許少峰,佯稱出售遊戲裝備云云,致許少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17日 7時8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糖蛙娛樂平台977248/ 0000000000(陳秀娟) 【111年度偵字第223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少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23號卷一第51至52頁)。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81頁)。 ⒊告訴人許少峰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283至284頁)。 ⒋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286至289頁) 16 林心元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8591新楓之谷全伺服器買賣」見林心元貼文欲購買遊戲道具「神秘冥界幽靈能量劍」,即於110年8月25日3時29分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林心元,佯稱出售該線上遊戲道具云云,致林心元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5日 4時許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豪神娛樂城0000000/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心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卷第5至6頁)。 ⒉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7頁)。 ⒊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8至9頁)。 ⒋告訴人林心元提出之臉書社團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同上卷第11至17頁)。 17 陳浡濬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APPLE蘋果二手.全新交流中心」見陳浡濬貼文欲購買手機,即於110年10月24日14時22分許,以暱稱「Tung YU」私訊陳浡濬,佯稱出售IPHONE手機,致陳浡濬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24日 17時13分許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MY CARD會員帳號yutung00000000@gmail.com /0000000000(黃聖捷) 【111年度偵字第11486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浡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1486號卷第6至7頁)。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1頁)。 ⒊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12頁)。 ⒋告訴人陳浡濬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6至18頁)。 18 王品泓 王語瞳在臉書王品泓貼文欲購買手機後,王語瞳於110年10月8日23時15分前某時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王品泓,佯稱出售IPHONE 12手機,致王品泓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8日 23時8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豪神娛樂城0000000/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12775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品泓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2775號卷第5至6頁)。 ⒉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7至9頁)。 ⒊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10至11頁)。 ⒋告訴人王品泓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34至39頁反面)。 110年10月8日 23時15分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9 林宜家 王語瞳於110年9月11日17時3分後某時許,以臉書暱稱「Lao Wang」私訊林宜家,佯稱出售汽車避震器,致林宜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卡,並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傳送予王語瞳。 110年9月11日 18時30分 5,000點 (價值5,000元) 星城-板橋大王8888/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18301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宜家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8301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林宜家提出之購買遊戲點數卡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9至11頁)。 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同上卷第12至12頁反面)。 ⒋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0日糖蛙字第1110110003號函暨會員申請資料、IP歷程、儲值歷程(同上卷第13至16頁) ⒌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17至21頁)。 110年9月11日 ①18時30分 ②18時32分 ①1,000點 ②1,000點 (共計價值2,000元) 板橋老王8888#6319/ 0000000000 (陳秀娟) 20 蕭鈺霖 王語瞳於110年9月12日1時48分許,以臉書暱稱「Lao Wang」私訊蕭鈺霖,佯稱出售IPHONE 11 PRO手機,致蕭鈺霖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12日 2時46分 10,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糖蛙娛樂平台977248(板橋老王8888#6319)/ 0000000000 (陳秀娟) 【111年度偵字第19046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蕭鈺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9046號卷第6至7頁)。 ⒉告訴人蕭鈺霖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17至23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10月20日一前鎮字第00075號函附智冠公司開戶資料及無摺存款交易清單(同上卷第26至28頁)。 ⒋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9頁)。 ⒌糖蛙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4日糖蛙字第1110114005號函暨會員帳號查詢(同上卷第30至31頁) ⒍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32至33頁) 21 麥維中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新楓之谷(愛麗西亞)」見麥維中貼文欲購買萌獸寶物,即於110年8月26日15時後之某時,以暱稱「Lao Wang」私訊麥維中,佯稱出售線上遊戲「新楓之谷」虛擬寶物云云,致麥維中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26日 18時14分 2,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8y00000000(暱稱:板橋老王8888)/ 0000000000 (王語瞳) 【111年度偵字第21908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麥維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1908號卷第45至47頁)。 ⒉告訴人麥維中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49至57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9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3550號函附綠界公司開戶資料及交細(同上卷第70至72頁)。 ⒋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73、77至82頁)。 22 吳國增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遊戲點數交易區 GASH MYCARD 貝殼幣」見吳國增貼文欲購買線上遊戲點數,即於109年1月26日21時12分許,以暱稱「Tung YU」私訊吳國增,佯稱出售線上遊戲點數云云,致吳國增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月27日 0時20分 6,500元 (已圈存)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愛貝有限公司) 【111年度偵字第23198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國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3198號卷第5至6頁)。 ⒉告訴人吳國增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臉書社團截圖(同上卷第8至16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4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6210號函(同上卷第17頁)。 ⒌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11月3日蝦皮電商字第0201103005S號函附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同上卷第18至19頁)。 23 李智凱 王語瞳在臉書見李智凱留言欲購買IPHONE 12 MINI手機,即於110年9月28日18時20分後某時許,以暱稱「Lao Wang」私訊李智凱,佯稱出售手機IPHONE 12 MINI云云,致李智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28日 18時28分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Y CARD會員帳號yutung00000000@gmail.coni/ 0000000000 (陳秀娟) 【111年度偵字第23307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智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3307號卷第6至9頁)。 ⒉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10頁)。 ⒊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交易明細、扣點紀錄清單(同上卷第11至13頁)。 ⒋告訴人李智凱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21至32頁)。 110年9月28日 18時31分 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 廖偉博 王語瞳在臉書社團「各系機車精品零件買賣中心」見廖偉博貼文欲購買排氣管,即於110年10月24日16時25分許,以臉書暱稱「Tung YU」私訊廖偉博,佯稱出售排氣管云云,致廖偉博陷於錯誤而匯款,或儲值遊戲點數。 110年10月24日 17時4分 2,5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Y CARD會員帳號yutung00000000@gmail.com /0000000000 (黃聖捷) 【111年度偵字第25968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偉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5968號卷第4至5頁)。 ⒉證人黃聖捷於警詢時之證述(同上卷第6至8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43300號函(同上卷第16頁) ⒋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扣點紀錄清單(同上卷第17至19頁)。 ⒌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21至24頁)。 ⒍告訴人廖偉博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儲值線上遊戲點數畫面截圖(同上卷第25至51頁)。 ⒎證人黃聖捷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52至63頁)。 110年10月24日 17時7分 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0月25日 3時41分 3,290點 (價值3,290元) 25 何冠緯 王語瞳於110年9月11日6時15分許,以臉書暱稱「Lao Wang」私訊何冠緯,佯稱出售排氣管云云,致何冠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11日 9時23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糖蛙娛樂平台977248/ 0000000000 (陳秀娟) 【111年度偵字第26006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冠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6006號卷第8至10頁)。 ⒉告訴人何冠緯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15至17頁反面)。 ⒊智冠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無摺存款交易清單(同上卷第20至21頁反面)。 ⒋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2頁)。 ⒌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23至24頁反面) 26 黃聖堯 王語瞳在臉書見黃聖堯貼文欲購買虛擬寶物,即於110年9月9日20時30分後之某時,以暱稱「Lao Wang」私訊黃聖堯,佯稱出售虛擬寶物云云,致黃聖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9日 22時51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糖蛙娛樂平台(帳號不詳)/ 0000000000 (陳秀娟) 【111年度偵字第28302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聖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8302號卷第6至8頁)。 ⒉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0年11月10日一前鎮字第00093號函附智冠公司開戶資料及無摺存款交易清單(同上卷第12至16頁)。 ⒊左列虛擬帳戶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7頁)。 ⒋通聯調閱查詢單(同上卷第18至23頁)。 ⒌告訴人黃聖堯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同上卷第24至34頁)。 110年9月9日 22時54分 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9月10日 2時49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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