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307號
PCDM,111,單禁沒,1307,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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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守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31號
、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玖柒玖壹公克)、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5、14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白 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9791公克),經鑑驗結果含 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 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 憑,係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三、經查,被告康守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9年7 月5日為警查扣白色或透明晶體1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 驗結果,毛重1.1553公克,淨重0.9812公克,取樣0.0021公 克,驗餘淨重0.979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一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 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4830 號卷第11至13頁、第66頁),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 0.9791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裝袋1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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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