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建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74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1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91公克)及用以盛裝前述毒品之扣案吸食器1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被告尤建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該案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 (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淨重0.0121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 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扣案褐色透明晶體1包,係自扣案之吸食器內所刮取等 情,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毒偵卷第9頁),並有 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職務報告各1 份附卷可佐(見毒偵卷第20、28頁),且經送驗結果,確含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為0.0121公克,驗餘淨 重為0.0091公克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9年10月6日 北榮毒鑑定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證(毒偵卷第 54-1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毒品,合於前揭 規定,應予准許。又扣案吸食器1組係用以盛裝前述毒品, 依目前檢驗技術,無論採何種方式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而 無法析離。是扣案吸食器1組既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併聲請 沒收銷燬扣案吸食器,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