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257號
PCDM,111,單禁沒,1257,202210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展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79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壹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陳展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 度毒偵字第79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 年6月,並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9月2日 )期滿。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52公克 ,驗餘淨重0.517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前 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962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111年9月22日期滿 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淨重0.52公克,驗餘淨重0.517公克,有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 可佐,自屬違禁物,且係被告該案施用剩餘之毒品,是依 前揭說明,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又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塑膠袋,因包覆毒品,其 上顯留有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



品,連同塑膠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 已滅失,則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