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218號
PCDM,111,單禁沒,1218,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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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崇恩


尤裕夫


賴信宇



張慧茹



李婉琳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9年度偵字
第1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5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即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崇恩尤裕夫賴信宇張慧茹、李 婉琳(下稱被告洪崇恩等5人)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12時30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210號房內,經警查獲涉嫌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及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崇恩等5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1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認係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 ,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擊發功能正常,可供 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節,則有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09年1月13日刑鑑字第1088027655號鑑定書1份在 卷可佐,足認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所稱之手槍即違禁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沒收。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 子彈,於扣案時屬已擊發之狀態,無從鑑定是否具有殺傷力 ,而卷附現場照片雖有彈孔,然無法證明係該子彈擊發後所 留,依卷內證據亦未能認定該子彈於擊發時具有殺傷力(縱 使鑑定結果九之子彈2顆亦同);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彈 殼及彈頭,並無專業機關出具之鑑定報告認定屬內政部公告 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且核與公告之槍砲、彈藥主要 組成零件種類不符,無從認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所規定之違禁物,亦非被告洪崇恩等5 人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於 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槍保字第15號 2 子彈1顆 已擊發之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即鑑定結果二) 3 彈殼2顆 遭截短之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彈殼(即鑑定結果三、四) 4 彈頭4顆 非制式金屬彈頭(即鑑定結果五至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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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