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1334號
PCDM,111,交簡,1334,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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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1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致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倒數第 3行「營自小客車」之記載更正為「營業小客車」,及證據 欄補充「證人陳添益警詢之陳述、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 證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現場照片28張」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前於民國107年間有酒後駕車 公共危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詎不知警惕,仍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 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 0.55毫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 情形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道路併與其他車輛發生擦撞, 顯已危害交通安全,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見個人戶 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從事染整業,及 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璿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235號
  被   告 陳致一 男 46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致一於民國111年7月29日22時50分許起至翌(30)日0時2 0分許止,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住處飲用酒類後, 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年月30日0時30分 許,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開前往購 物。嗣於同年月30日2時16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前,因酒後反應不及,不慎與陳添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營自小客車碰撞,經警獲悉前往處理,並於30日2時 22分許,對陳致一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 律效果確認單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璿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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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