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詩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詩文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有其自白、證 人即處理警員周彥豪於偵查中、證人顏正倫於警詢時之證述 、現場暨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與翻拍照片、處理警員密錄器 影像畫面與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轄內命案 現場勘察報告、購刀發票及扣案廚刀1把等起訴書證據清單 所載各項證據方法可憑,犯罪嫌疑重大,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係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受重罪之追訴,伴隨逃亡之高 度可能性,依其自述不時露宿公園,及前因案通緝之情形, 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參其犯嫌持刀刺殺被害人,嚴重 危害他人之生命及社會治安,與羈押手段所干預被告基本權 程度相權衡後,尚無輕重失衡,是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 民國110年12月15日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及自111年3月1 5日、同年5月15日、同年7月15日、同年9月15日皆延長羈押 2月在案。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係趨吉避 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以依合理判斷,可 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可預期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 原因依然存在,有事實足認為規避重罪而有逃亡之虞,若命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確保本案 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 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 程度,認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無 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之意旨,因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此外,遍查卷內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停止
羈押各情。本件著自111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