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
1月2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