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和
選任辯護人 陳佑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31689號、第38396號、第39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和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 、持有,竟仍為下列行為:㈠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持用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 動電話作為聯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之聯絡電 話,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問、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價格, 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賴振民、許 淵智,而完成販賣第二級毒品交易共5次。㈡復於民國109年8 月15日在其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居所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寶妹」之成年男子,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7 ,000元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公克,嗣基於意圖販 賣而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犯意,將之分別存放於其經營之址 設新北市○○區○○街00號1樓宏騰醫療儀器行內、其新北市○○ 區○○○路000號2樓居所,嗣警方於109年8月18日12時30分、 同日14時5分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109年聲搜字第 1476號搜索票至上開處所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0袋、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2臺等物。因認被告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 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9
年12月24日繫屬本院,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業於111年9月 22日死亡之情,有死亡證明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 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 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而刑法已將沒收列為獨立專章, 不再以被告構成刑責為前提,而具有獨立性,不復為從刑之 一種。換言之,沒收非必定從屬各罪主刑之下併予宣告。於 被告死亡之情形,縱未能訴追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 ,對違禁物及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仍有於判決中併宣告沒 收之適用。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認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亦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命成分,此有如附表二備註欄所載之鑑定書在卷可 參,足認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違禁物無訛, 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除 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毋庸沒收銷燬、沒收外,自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又附表二編號2 、3所示之物因盛裝毒品,其內所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與該物已無法分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 ,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 之。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乃被告所有供本案聯繫販賣毒 品所用之物,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可佐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物,卷內 查無足證其上沾附毒品成分而無法析離之鑑定報告,亦無其 他證據足徵其為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或足以證明與本案販賣 毒品犯行有何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高肇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一:
編號 交易對象/使用門號 方式、地點 毒品種類數量、交易金額(新臺幣) 相關事證 所犯罪嫌 1 賴振民 0000000000 於109年7月5日12時22分許在被告經營之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1樓宏騰醫療儀器行當面交易 以1200元販售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 ⑴被告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⑵證人賴振民於警詢、本署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⑶109年7月5日12時18分監聽譯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2項 2 許淵智 0000000000 於109年8月1日9時34分後某時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美聯社前 以1400元販售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 ⑴被告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⑵證人許淵智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⑶109年8月1日9時34分監聽譯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3 許淵智 0000000000 於109年8月2日11時6分後某時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美聯社前 以700元販售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 ⑴被告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⑵證人許淵智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⑶109年8月2日11時6分監聽譯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4 許淵智 0000000000 於109年8月3日6時18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美聯社前 以1400元販售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 ⑴被告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⑵證人許淵智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⑶109年8月3日6時8分監聽譯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5 許淵智 0000000000 於109年8月5日9時36分後某時許在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居所 以700元販售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 ⑴被告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⑵證人許淵智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⑶109年8月5日9時36分監聽譯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附表二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之甲基非他命8袋(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共7.3405公克)、淡黃色透明結晶塊之甲基安非他命1袋(含包裝袋,驗餘淨重7.7639公克)、白色透明結晶之甲基安非他命1袋(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9760公克) 鑑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109年度偵卷第31689號卷第253至254頁) 2 吸食器1組 同上述鑑驗報告,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電子磅秤1台 同上述鑑驗報告,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SAMSUNG廠牌手機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