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838號
PCDM,108,訴,838,202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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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盈資(原名林盈孜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
6075號、第24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丁○○(原名林盈孜)與丙○○共同基於意 圖營利容留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 07年12月至108年5月23日間,由丙○○擔任應召站之負責人, 向不知情之房東邱厚霖承租位於臺北市○○區○○○000○0號地下1 樓設作應召站機房,並自108年4月底起向賴皇麟及戊○○租用位 於新北市○○區○○○○00號3樓第316號、333號及341號房作為應召 站女子之性交易場所,另由丁○○擔任應召站之員工(丁○○擔 任員工期間為107年12月至108年4月),於108年2月21日向不 知情之唐萱菲租用臺北市○○區○○○○000號8樓之2套房作為應召 站女子之性交易場所,丁○○並於其工作之期間,負責在上開 機房內利用網路聊天室,發送色情訊息,使用通訊軟體LINE 招攬不特定嫖客,與嫖客談妥性交易條件,再聯繫配合之應召 站派遣小姐前往上開性交易場所或客人所在之旅館、飯店從 事性交易,每次性交易收取新臺幣(下同)800元至1500元不 等之獲利,丁○○則向丙○○領取月薪每月4萬元。丙○○及丁○○ 於上開期間分別媒介「PHONPHITH甲K WIL甲SINEE(泰國籍) 」、「N甲MGR甲TOGUNG ON(泰國籍)」、「KH甲MSUW甲N THIPPH甲Y甲MON(泰國籍)」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數量不詳等 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 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罪嫌等語 。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起訴後,被告業於111年7月1日經發現死亡, 此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 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國宸、丁維志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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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