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宏仁
代 理 人 車憲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本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21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林月鵑、卓進興、卓俊維 91年1月30日 91年7月30日 348,285元 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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