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48號
CHDV,111,重訴,148,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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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原 告 林楊雪麗
楊敦富
楊雅琹
楊景筑
楊景貿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炎生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萬444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以111年度補字541號裁定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 8月23日送達予原告等之共同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迄今仍未補繳,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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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