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33號
CHDV,111,訴,933,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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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3號
原 告 李容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泓惟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損害賠償(車禍)事件,曾對被告尤泓惟、 尤國卿周玉萍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 第5187號),嗣經被告等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 以111年度補字第50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應補繳裁 判費新台幣1萬139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6日送達予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其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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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