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號
抗告人 即
被 告 同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萬盛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謝進完等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85號排除侵害
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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