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1號
原 告 永豐宮
法定代理人 陳秉煌
訴訟代理人 陳妏瑄律師
被 告 施純興(即施能誠之承受訴訟人)
高惠芬(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施純興、高惠芬為被告施能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施能誠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民國111年7月16日死亡 ,施純興、高惠芬為其繼承人乙情,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因原告、施純興、高惠 芬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施純興 、高惠芬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