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61號
CHDV,111,訴,761,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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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1號
原 告 盧慶玖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涵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 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 者而言,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 倘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並未於起訴狀內具 體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包含請求權基礎,請 求之具體項目、各項金額及證據資料),本件原告請求之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何尚不明確。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 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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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