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88號
CHDV,111,訴,688,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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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8號
原 告 林佑諭
被 告 富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
被 告 陳欣壽


鄭炳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整理訴之聲明並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將繕本送達被告,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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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