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 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被 告 洪本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本成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