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陳瑞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麗華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10號),惟被告已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274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277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