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道林園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先位聲明與備位聲
明之訴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53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件裁定翌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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