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毛俊清(即友城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前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及原告廠房與被
告耕作土地(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地籍圖謄本。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按債權人行
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
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低於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查原告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許前應賠償原告新台幣(
下同)847萬9511元;第二、三項聲明被告間之贈與債權行
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為損害原告債權之行為,
而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之無
償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行為。揆諸上開說明,原告等行
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渠等之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
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7
萬9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952元。如期繳納。
三、刑事部分進度?
四、提出被告許前、廖菜青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