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黃萬福
相 對 人 黃進貴
關 係 人 黃雅玲
黃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進貴(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N121280313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黃萬福(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黃雅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相對人長期患有妄想 型思覺失調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處理財產事宜,爰依民法第14條第 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之規定,請 求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為此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 護人,並指定相對人之妹即關係人黃雅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 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 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
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 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 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 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 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監護宣 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 效力;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 失其效力,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第170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有同意書、戶籍謄本、診斷證 明書等件為據,且經本院在鑑定人即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 秀傳紀念醫院精神科黃桂耀醫師前做鑑定,前開鑑定醫師所 為之鑑定意見認:「綜合黃員精神病史及晤談之結果,就精 神醫學之觀點,黃男長期精神疾病陳呈現慢性退化,有思考 鬆散、自言自語、語無倫次、行為異常情形。黃男於心理測 驗魏式智力分數為四十八分,智能反應與理解能力較正常人 顯著下降,達中度智能不足患者之智能範圍。黃男因長期精 神病功能退化對外界現實判斷及理解力明顯嚴重減弱已達監 護宣告之嚴重度。」等情,有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 念醫院111年10月6日彰濱醫字第1110199號函暨成年監護鑑 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四、本件相對人既經監護宣告,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自應 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查相對人未 婚、無子女,前均由兩造之母親照顧,兩造母親過世後由聲 請人於111年8月1日安排入住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 念醫院,聲請人及關係人黃雅玲分別為相對人之弟、妹,堪 認該2人均能盡力維護相對人之權益,且相對人之姊黃玉蘭 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由關係人黃雅玲擔任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並提出同意書、戶籍謄本、診 斷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審酌上情,認由聲請人、關係人黃 雅玲分別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黃萬福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黃進貴 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黃雅玲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