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32號
CHDV,111,消債聲,32,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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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秀如

代 理 人 周志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聖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秀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所為對聲請人免責裁定 ,已於111年9月2日確定,依法聲請復權等情,業據其提出 本院109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本件既有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事由,本件聲請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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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