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707號
CHDV,111,司繼,1707,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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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707號
聲 請 人 曾張寶珠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錦模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錦模(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
○○路○段000號)之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11年9月26日死亡,聲請人提出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
參考清單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錦模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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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