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吳玥姿
上列聲請人吳玥姿因與相對人陳瀅晴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
玥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
00000)三紙之提示日分別為「何年月日」?
(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
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二、經核,本件本票(票號:WG0000000)記載受款人為陳彥霖
,請提出由受款人背書交付聲請人之文件,以釋明為票據權
利人。
(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
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