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調解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11年度,232號
CHDV,111,司消債調,232,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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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昱成葉佳源

代理人(法
扶律師) 何湘茹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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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