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葉昱成即葉佳源代理人(法 扶律師) 何湘茹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事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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