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家柔
代 理 人 蕭智元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龍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2,00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每月月底前給付。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總清償比例:8.97%。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44,000元。 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604,793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3,266 35.72 714 2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521,193 32.48 650 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96,818 6.03 121 4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690 4.4 88 5 創鉅有限合夥 342,826 21.36 427 總計 1,604,793 100 2,000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