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1年度,51號
CHDV,111,司執消債更,51,202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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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錦蓮

代理人(法
扶律師) 陳世川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卓芳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謝鴻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慧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內容:4.總清償比例「11.97%」及6.清償總金額「5,184,51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總清償比例「12%」及6.清償總金額「5,164,59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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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