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
債 權 人 賓德車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經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溫稼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聲請 之請求,應釋明之,依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 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 正: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補支付命令聲 請狀繕本2份。三、債務人溫稼穀之最新戶籍謄本。四、請 求之釋明文件(應包含:與債務人溫稼穀間成立維修契約之 文件資料、修理費單據等),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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