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31號
債 權 人 公園麗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海蘭
上列債權人公園麗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謝坤儒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公園麗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謝坤儒所有「彰化縣○○市○○街00巷0號7樓」之
第一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謝坤儒(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5樓)之
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
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