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239號債 權 人 侯星宇 上列債權人侯星宇因與債務人劉承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侯星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雙方 是否有約定清償期?若無依據亦未約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 求,應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