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87號
債 權 人 劉月霞
上列債權人劉月霞因與債務人林綢春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
月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綢春(彰化縣○○鄉○○村000○0號)個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乙份(記事得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正確之聲請人姓名,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
正本1份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