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
債 權 人 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律
債 務 人 益山鋁合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畇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844,78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900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4月30日 4,554,537元 111年8月23日 0000000 002 111年5月31日 9,964,633元 111年8月23日 0000000 003 111年6月30日 2,210,673元 111年8月23日 0000000 004 111年6月30日 2,210,622元 111年8月23日 0000000 005 111年7月31日 10,280,943元 111年8月23日 0000000 006 111年8月31日 8,623,378元 111年8月31日 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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